
指 宋 代的提点刑狱。为地方最高司法机构。 宋 姜夔 《念奴娇》词序:“余客 武陵 , 湖北 宪治在焉。”
宪治(xiàn zhì)指依据宪法进行国家治理的体系和实践,强调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最高权威,要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宪法框架内行使权力或权利。该概念包含三层核心内涵:
宪法条文必须转化为现实治理规则,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为均不得与宪法抵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确立宪法效力的至高性。
通过宪法划定公权力边界,防止滥用职权,同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例如宪法第二章系统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与社会经济权利,构成国家义务的法律基础。
宪法通过确立国体、政体及国家机构组织原则(如民主集中制),构建国家治理的基本框架。《宪法学》理论指出,宪治是“通过宪法实现国家权力有序运行和公民权利有效保障的动态过程”(许崇德《宪法学》)。
古籍溯源与演变
“宪”本义为“法令”(《说文解字》:“宪,敏也”),先秦文献已见“宪章文武”(《礼记·中庸》)的治理范式表述;“治”指管理秩序(《尔雅·释诂》:“治,修整也”)。二者合成“宪治”后,在现代法学中发展为与“人治”相对的核心治理模式。
当代实践
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依宪治国”原则,通过宪法宣誓制度、合宪性审查机制(如《立法法》第99条)等实现宪法监督,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参考来源
“宪治”是一个历史词汇,主要含义和用法如下:
宪治指宋代的地方最高司法机构,即提点刑狱司。该机构负责监察地方刑狱、司法审判等事务,相当于省级司法监察机关。
职能范围
提点刑狱司是宋代中央为加强地方司法监督而设立的机构,主管刑狱案件复核、官吏监察等,与转运使、安抚使等并列为地方要职。
文献例证
南宋词人姜夔在《念奴娇》词序中提到:“余客武陵,湖北宪治在焉。”,表明当时湖北地区的提点刑狱司驻地位于武陵(今湖南常德)。
现代语境中,“宪治”有时被引申为依宪治国的概念,强调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治理国家,但这一用法属于现代扩展,并非原义。
如需进一步了解宋代司法制度或相关文献出处,可参考历史典籍《宋史·职官志》及姜夔作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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