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县的长官。《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此子为 穿封戌 , 方城 外之县尹也。” 唐 韩愈 《燕河南府秀才得生字》诗:“鄙夫忝县尹,愧慄难为情。” 清 黄轩祖 《游梁琐记·易内奇案》:“县尹与 戴 有钱债情,密嘱解和。”
县尹是中国古代对一县行政长官的正式称谓,其职能与品级随朝代更迭而变化,核心含义为县级政权的最高负责人。以下是详细释义:
县尹即县令,始见于春秋战国时期,为一县之长官,总揽县域内的行政、司法、赋税及民生事务。秦汉时期统称“县令”或“县长”,至宋元时期复用“县尹”之名,如元代路、府、州下辖县的首官均称“尹”。
县尹最早见于《左传》,如楚国设“县尹”取代分封制,直属中央管辖,标志官僚制度的萌芽。
元朝规定上县设尹(从六品),中县以下称“县尹”(正七品),掌户籍、农桑、刑狱及教化,例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
县尹职能近似当代县长,但兼具司法权与行政权,且受科举制度影响,多由中央直接委派文人担任,体现古代“皇权不下县”下的治理结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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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尹”是中国古代官职名称,具体解释如下:
县尹指一县的最高行政长官,主要负责地方治理、赋税征收及司法事务。该称谓最早见于春秋时期,尤其在楚国广泛使用,如《左传》记载“方城外之县尹也”。
“县”为行政区划单位,“尹”意为治理,合称即“治理一县之人”。其权力直接来源于中央或上级行政机构,具有较强的地方权威性。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朝代县尹的职能差异,可参考《左传》《国语》等古籍或地方志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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