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捕。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保甲·守禦救援》:“有隔省鄰村奉批躧緝而物色來莊者。”
躧緝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生僻的動詞,主要用于古代文獻或特定語境中,其核心含義為追蹤、搜捕,尤其指官府對罪犯或逃犯的追拿行動。以下從詞典釋義、用法及字源角度詳細說明:
基本釋義
“躧緝”指循迹追捕,強調通過蹤迹線索進行搜查緝拿。其中:
二字組合後,特指有目标的追蹤與抓捕行動,常見于明清公文或小說中描述官府辦案。
語境應用
該詞多用于官方追捕場景,例如:
“官府四處躧緝逃犯,終在鄰縣擒獲。”
體現其系統性、目的性強的追查行為,區别于一般搜查。
明代馮夢龍《醒世恒言·第三十六卷》曾載:
“差人躧緝兇身,自不必說。”
此處“躧緝”指衙役根據線索追捕兇手,印證其司法場景的專用性。
二字結合後,通過足迹追蹤并繩之以法的意象鮮明,凸顯古代司法手段的特色。
現代漢語中,“躧緝”已極少使用,被“追捕”“通緝”“偵查”等詞取代。其存留多見于研究古典文學或法制史的文獻中,作為曆史詞彙的活化石,反映古代執法術語的演變。
參考資料:
“躧緝”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xǐ jī,其核心含義為追捕。以下為詳細解釋:
該詞屬于古漢語詞彙,現代使用較少,多出現在曆史文獻或古典文學研究中。如需進一步了解用法,可參考《福惠全書》等古籍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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