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vantage;interest;profit;benefit] 益處;有益于他人的事
功德利益
聘請一位律師來照管他的利益
(1).好處。《後漢書·循吏傳·衛飒》:“教民種殖桑柘麻紵之屬,勸令養蠶織屨,民得利益焉。” 宋 吳曾 《能改齋漫錄·沿襲》:“ 漢 與 突厥 ……不如和好,國家必有重賚,币帛皆入可汗,坐受利益。” 魏巍 《東方》第四部第十五章:“除了人民的利益,我們沒有别的期求。”
(2).原為佛教語。指利生益世的功德。 唐 湛然 《法華文句記》卷六之二:“功德利益者,隻功德一而無異。若分别者,自益名功德,益他名利益。” 唐 白居易 《答孟簡蕭俛等<賀禦制新譯大乘本生心地觀經序狀>》:“大仙經典,最上法乘;來自西方,閟于中禁。将期利益,必在闡揚。”《資治通鑒·唐太宗貞觀十八年》:“ 劉洎 性最堅貞,有利益。”
“利益”作為漢語複合詞,由“利”與“益”兩個同義語素并列構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其核心含義指“使人得到好處的事物或條件”,詞性為名詞。該詞在《漢語大詞典》中被進一步闡釋為“能滿足人類物質或精神需求的事物”,具有雙重屬性:既可指具體物質財富,也可指榮譽、地位等抽象價值。
從構詞法角度分析,《說文解字》将“利”解作“铦也,從刀和然後利”,本義為農具收割谷物的效率,後引申為功效、好處;“益”在甲骨文中象水滿溢出之形,《爾雅》釋為“饒也”,二者結合強化了“增益”的語義特征。
該詞在使用中存在語義層級:基礎層面指金錢、資源等可量化收益(如經濟利益),引申層面包含機遇、權益等潛在價值(如發展利益)。《辭海》特别指出其社會屬性,強調利益關系構成人類社會活動的基本驅動力。
近義系統中,“好處”側重直接獲得感,“裨益”強調輔助性增益;反義範疇則包含“損害”“弊端”等貶義詞。在法律語境中常與“義務”構成對應關系,如《民法典》中“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條款表述。
“利益”是一個多維度概念,通常指對個人、群體或事物産生的有利影響或好處。其具體含義需結合不同領域和語境理解:
基本含義
指事物或行為帶來的益處、好處,如“經濟利益”“公共利益”。它可以是物質(如財富、資源)或非物質(如名譽、情感滿足)的。
經濟領域
常指通過經濟活動獲得的收益,如企業利潤、投資收益。例如公司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即通過經營為持股人創造更多財富。
法律與政治
道德與倫理
常引發“利益沖突”讨論,例如醫生個人收入與患者醫療需求之間的權衡,或公務員公私利益的選擇困境。
社會關系
人際關系中的“互利共赢”指雙方通過合作獲得各自需要的資源或支持,如商業夥伴共享渠道與技術的協作模式。
注意:利益具有主觀性,同一事物對不同主體的利益價值可能截然不同(如拆遷對開發商和居民的意義差異)。在複雜場景中需綜合多方利益進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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