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對考試或任用官吏的年齡加以限制,謂之“限年”。 漢 崔瑗 《上言察舉孝廉》:“臣聞孝廉,皆限年三十乃得察舉,恐失賢才之士也。”《宋史·仁宗紀二》:“辛丑,詔禮部貢院,諸科舉人七舉者,不限年,并許特奏名。” 明 李東陽 《送體齋傅先生省墓》詩序:“其視具寮常制,限年而後許,勘實而後覆,一切付諸有司之手。”
"限年"為漢語曆史詞彙,其核心含義指通過年齡限制來規範特定行為或資格。據《漢語大詞典》記載,該詞屬動賓結構複合詞,本義指"限定年齡",讀音為xiàn nián1。
該詞彙在古代文獻中多用于典章制度語境,例如《魏書·崔亮傳》記載的"停年格"選官制度,明确規定"賢愚同貫,泾渭無别,魏失人才,實由此始",揭示了北魏時期以年齡作為官吏選拔标準的政治實踐2。這種"限年之制"在《通典·選舉典》中亦有印證,顯示古代官僚體系對年齡門檻的系統性規範。
從構詞法分析,"限"作動詞表示設定範圍,"年"為時間量度單位,組合後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資格限制概念。現代漢語中該詞已較少單獨使用,其語義場被"年齡限制""年限規定"等短語替代,但在研究古代制度文獻時仍具重要學術價值。
“限年”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用于描述對考試或官吏任用的年齡限制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古代對科舉考試、官員選拔或任職設置年齡門檻,超過或未達特定年齡者不得參與或晉升。這一制度旨在平衡人才選拔的效率與公平性。
該制度隨科舉發展逐漸完善,但現代已無直接沿用。類似年齡限制仍見于某些特殊崗位或考試,但範圍大幅縮小。
“限年”反映了古代官僚體系中對年齡與經驗的權衡,是研究中國傳統選官制度的重要切入點。如需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漢典》《宋史》等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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