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春秋 時, 楚 君稱王,其縣大夫亦僭稱公。《左傳·宣公十一年》:“諸侯、縣公皆慶寡人。” 杜預 注:“ 楚 縣大夫皆僭稱公。”
(2).爵名。 晉 時始置縣公之爵,曆代因之,亦謂之開國縣公, 明 以後廢。《隋書·百官志下》:“ 開皇 中,置國王,郡王,國公、郡公,縣公、侯、伯、子、男為九等者,至是唯留王、公、侯三等。餘并廢之。”《新唐書·百官志一》:“﹝司封郎中﹞掌封命、朝會、賜予之級。凡爵九等……五曰開國縣公,食邑千五百戶,從二品。”《宋史·職官志三》:“司封郎中掌官封、叙贈、承襲之事……列爵九等:曰王,曰郡王,曰國公,曰郡公,曰縣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
"縣公"是漢語中具有曆史語境特征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詞源與基本釋義 "縣公"最早見于周代分封制度,由"縣"(地方行政區劃)與"公"(爵位等級)組合而成。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該詞特指古代受封為一縣之主的公爵,是僅次于諸侯國君的地方統治者。《辭源》補充說明其具有"食邑一縣的爵位"特征,代表受封者享有該縣賦稅收益權。
二、曆史演變
三、特殊用法 在明清小說中,"縣公"出現詞義轉借現象。《金瓶梅詞語》等作品裡,該詞作為對縣令的尊稱使用,這種用法雖非正式制度,但反映了民間對地方官員的敬稱習俗。
縣公是中國古代兼具官職與封爵性質的稱謂,其含義在不同曆史時期有所演變:
起源:西周至春秋時期,楚國在新占領地區設縣,行政長官稱「縣公」或「縣尹」,如申公、葉公等。其職責包括管理政務、治安及民政,相當于後世的縣令。
西周與曹魏
西周始置縣公爵位,如楚國申縣縣公巫臣。曹魏時期封宗室為公(如濟陽公曹壹),以縣立國,形成類似縣公的封爵制度。
晉至隋唐
宋至明朝
宋代延續縣公爵位,明代廢除,僅保留王、公、侯三等。
縣公兼具地方行政官職與封爵的雙重性質,作為官職多見于楚國,後演變為縣令;作為爵位則從西周延續至明初,屬中等貴族等級,反映了古代封建制度與地方治理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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