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春秋 齊襄公 令國中民家長女不嫁,留家主祠,叫做巫兒。《漢書·地理志下》:“ 襄公 淫6*亂,姑姊妹不嫁,於是令國中民家長女不得嫁,名曰‘巫兒’,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為俗。” 清 袁枚 《隨園隨筆·屍女》:“大概遇社會之日,則巫兒皆出,妖冶喧闐,故 莊公 往觀, 曹劌 以為非禮,屍女或即巫兒。”
(2).泛指巫觋。 清 吳偉業 《悲滕城》詩:“巫兒赤章賽水神,溝人匠氏修防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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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兒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古代齊國風俗中終身不嫁、主持祭祀的女子。這一稱謂主要源于先秦時期齊地的特殊民俗制度,具有以下詳細釋義:
據《漢語大詞典》記載,“巫兒”指古代齊國風俗中專職主持祭祀、不得婚嫁的女子。她們在家族或宗廟中承擔通神、占卜、祈禳等職責,身份介于巫觋與家族成員之間。這一制度反映了先秦時期齊地“女不嫁,事鬼神”的獨特信仰傳統。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漢書·地理志》明确記載:“襄公淫亂……令國中民家長女不得嫁,名曰‘巫兒’,為家主祠。”可見“巫兒”制度始于春秋時期的齊國,由齊襄公推行,要求家中長女終身不婚嫁,專職家族祭祀活動。這一記載印證了“巫兒”作為宗教職能者的社會角色。來源:《漢書·地理志》(中華書局點校本)。
“巫兒”制度體現了女性在先秦祭祀活動中的特殊地位。與中原地區“男巫女巫”分職不同,齊國以家族長女為“巫兒”,凸顯了母系社會殘餘對地方文化的影響。
巫兒因禁婚而脫離傳統婚姻體系,其身份介于世俗與神聖之間。這一制度在漢代逐漸消亡,但反映了古代社會對宗教職能者的特殊規範。來源:裘錫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蘇古籍出版社)。
現代漢語中,“巫兒”一詞已非常用詞彙,僅見于曆史文獻或文化研究領域。其詞義未發生顯著延伸,仍特指先秦齊國的宗教職能女性。當代使用需嚴格依托典籍記載,避免歧義。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以上釋義綜合權威辭書、正史文獻及學術研究,完整呈現“巫兒”的曆史語義與文化背景。
“巫兒”一詞有兩種主要含義,需結合曆史背景和語義演變來理解:
春秋時期齊國的特殊風俗 指齊襄公時期規定民間長女不得出嫁,留在家中主持祭祀的群體。這一制度源于《漢書·地理志下》記載,因齊襄公的荒淫政策,導緻民間形成“長女不嫁”的習俗,稱“巫兒”。她們負責家族祭祀活動,若出嫁則被認為對家族不利,此風俗延續至漢代仍有影響。
泛指巫觋(巫師) 廣義上可指從事巫術的男女,如清代吳偉業詩句“巫兒赤章賽水神”中的用法。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比喻具有神秘能力或擅長迷惑他人者。
補充說明:
可通過查閱《漢書》《隨園隨筆》等文獻,或權威詞典進一步了解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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