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主把多收的租糧退還給農民。 趙樹理 《李有才闆話》十:“ 老恒元 ,洩了氣,退租退款又退地。”
退租指承租人主動終止租賃合同的行為,即在租賃期限屆滿前或合同約定條件下,提前将租賃物(如房屋、設備等)歸還出租人,并終止雙方租賃關系。以下從漢語詞典及法律角度解析其含義:
字面含義
“退”指退還、退回,“租”指租用物品或空間。合意為終止租約并歸還租賃物。《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承租人不再繼續租用,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行為。
使用場景
常見于房屋租賃(如退租房屋)、設備租賃(如退租辦公器材)等場景,強調主動終止合同的法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
租賃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可協商解除合同;若合同未約定且無補充協議,承租人需提前通知出租人後方可退租。
核心條件包括:
- 提前通知義務(通常需提前30日書面告知);
- 違約責任(如提前退租需支付違約金);
- 租賃物返還(保持房屋/設備基本完好)。
退租權行使條件
退租流程
書面通知 → 房屋清點 → 費用結算(押金扣除/返還) → 移交鑰匙。
(注:因無法驗證可公開訪問的權威鍊接,此處僅标注文獻來源。建議通過官方出版物或法律數據庫獲取原文。)
“退租”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所差異,主要分為以下兩種解釋:
現代常用義:指租賃方主動終止租賃合同,将房屋、土地等租賃物退還給出租方。例如,租客因個人原因不再續租時,需按照合同約定提前通知房東并辦理退租手續。
曆史特定義:在土地改革時期,該詞曾指“地主将多收的租糧退還給農民”。例如作家趙樹理在《李有才闆話》中寫道:“老恒元,洩了氣,退租退款又退地。”
建議在具體操作中,結合合同條款或政策要求,避免因程式不當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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