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名。 宋 初定折杖制,規定各等流刑、徒刑、杖刑、笞刑責杖數,以及杖、笞的尺寸。參閱 宋 高承 《事物紀原·律令刑罰·折杖》、《宋史·刑法志一》。
折杖是宋代創設的一種刑罰替代制度,指将五刑(笞、杖、徒、流、死)中的笞、杖、徒刑折算為杖刑執行,旨在減輕刑罰并簡化刑罰體系。其核心含義為“折算杖刑”。具體釋義如下:
刑罰折算方法
根據《宋刑統》規定:
死刑及部分重罪(如“十惡”)不適用折杖法(來源:《宋史·刑法志》《文獻通考·刑考》)。
曆史功能與意義
折杖法始于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旨在糾正五代以來刑罰嚴酷之弊。其通過将身體刑(笞、杖)和自由刑(徒、流)統一折算為杖刑執行,顯著縮短了刑期,減輕了犯人負擔,體現了刑罰寬簡化的趨勢。同時,它簡化了司法程式,成為宋代刑罰體系的重要基礎(來源:《中國法制史》中華書局版)。
文化影響與文學體現
折杖法在文學作品中有間接反映,如《水浒傳》中人物犯罪後常被描述“脊杖二十,刺配遠惡軍州”,此處的脊杖即折杖法對徒刑或流刑的折算結果(來源:《水浒傳》容與堂刻本)。
權威參考來源:
“折杖”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權威資料進行辨析:
定義:折杖是宋代初期确立的刑罰制度,由宋太祖趙匡胤于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推行,旨在替代五代時期嚴苛的刑罰,通過将部分刑罰折合為杖刑來減輕刑罰強度。
具體規則:
少數資料(如)提到“折杖”象征“擺脫困境”,源于傳說中堯帝折斷拐杖的故事,比喻通過智慧克服困難。但此釋義未見于權威曆史文獻,更多出現在文學性解釋中,需謹慎使用。
曆史研究或法律語境下,應優先采用刑法制度的釋義;文學或口語中若使用引申義,需結合上下文明确其比喻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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