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減罪。眚,通“ 省 ”。 宋 王明清 《揮麈後錄》卷一:“ 政和 二年三月,皇帝制詔,臣 京 ( 蔡京 )宥過眚愆,復官就第。”
“眚愆”為漢語合成詞,由“眚”與“愆”兩個單字組成,均表過失、罪過之義,多用于古代文獻或學術語境中。以下分述其詳細含義:
“眚”的本義與引申
“眚”原指目疾,《說文解字》釋為“目病生翳也”,後引申為過失、災禍。如《尚書·舜典》中“眚災肆赦”,孔穎達疏曰“眚謂過誤”,即因無心之失而獲寬宥。
“愆”的語義解析
“愆”指過錯、罪咎,《爾雅·釋言》注“愆,過也”。《詩經·衛風·氓》中“匪我愆期”即用此義,表延誤、違背約定。此外,“愆”亦可指疾病,如《左傳》中“王其有以知百姓之愆”。
“眚愆”的合成意義
“眚”與“愆”連用,屬同義複詞,強調過失或罪責。如《漢語大詞典》引《宋史·刑法志》載“或眚愆自省,許以自新”,指因過錯而自我反省。該詞多用于古代法律或道德論述,現代漢語中罕見,常見于古籍研究或文史考據。
“眚愆”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存在兩種不同解釋,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災禍與過失(來自成語解釋)
減罪、赦免過錯(來自文獻用例)
若需進一步分析古文案例,可參考《揮麈後錄》相關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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