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ut down the number of persons employed;reduce the staff] 裁革冗員
裁減人員。 魯迅 《書信集·緻許壽裳》:“此次教部裁員,他司不知,若在社會司,則辦事員之凡日日真來辦事者皆去矣。” 葉聖陶 《四三集·一個練習生》:“綢緞鋪子正在裁員減薪,談不到收學徒。”
裁員
詞性:動詞
讀音:cái yuán
指企業或機構為降低運營成本、調整組織結構或應對經營困難,通過解除勞動合同等方式減少員工數量的行為。其本質是雇主主動削減工作崗位,通常伴隨經濟補償或法定安置程式。
經濟性調整
企業因市場萎縮、技術升級或效益下滑,通過縮減人力規模維持生存或優化資源配置。例如:
"公司因業務重組,計劃年内裁員15%。"
法律程式性
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包括提前30日向工會說明、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等程式,并支付經濟補償金。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該詞強調"依法依規削減人員"的合法性。
社會影響
涉及員工權益保障與社會穩定,常與"再就業培訓""社會保障"等政策關聯。如《新華詞典》指出,裁員需平衡企業利益與勞動者權益,避免群體性糾紛。
"互聯網行業近期集中裁員,波及多個部門。"
"企業大規模裁員需提交職工安置方案至人社部門備案。"
注:釋義綜合權威辭書及法律法規,具體案例可參見人社部《企業裁員合規操作指南》。
裁員,即“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因特定法定原因集中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以調整經營結構或應對經濟壓力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和《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裁員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合法裁員需遵循以下程式:
即使符合裁員條件,以下員工不得裁減:
除經濟性裁員外,實踐中還包括:
裁員是企業應對危機的常見手段,但需平衡法律合規與員工權益。員工被裁後,企業需依法支付經濟補償(N+1标準),并協助辦理失業登記等手續。
如需了解更詳細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勞動合同法》及各地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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