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分别由不同的國家機關獨立行使、相互制約的制度。資本主義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一般由議會行使立法權,總統或内閣行使行政權,法院行使司法權。在反封建的鬥争中起過進步作用。
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是現代政治學與法學中的核心概念,指國家權力被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個獨立部分,分别由不同機關行使,以達到相互制衡、防止權力濫用的目的。以下從漢語詞典及權威學術角度進行詳細闡釋: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釋義:
三權分立指資本主義國家實行的将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部分,分别由議會、政府和法院獨立行使并相互制約的制度。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M]. 北京:商務印書館,2016:1123.
思想起源
該理論由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論法的精神》(1748年)中系統提出。他強調:
“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
來源:孟德斯鸠. 《論法的精神》[M]. 許明龍譯. 北京:商務印書館,2012:154.
權力劃分标準
來源:《法學大辭典》[M].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21.
不同國家的三權分立模式存在差異,但均遵循以下原則: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美國的人權紀錄》[R]. 2021年. 鍊接(注:此為官方報告鍊接,引用其制度說明部分)
需特别說明的是,中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強調權力機關的統一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規定: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國人大網(權威發布)鍊接
來源:王紹光. 《分權的底限》[M]. 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1997:78-82.
結論:三權分立本質是權力制衡的工具性設計,其具體形态需適配各國曆史傳統與現實需求。理解這一概念需結合經典理論、制度實踐及本土語境,避免脫離背景的簡單套用。
三權分立是一種政治制度理論,主張将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分别由不同機構獨立行使,通過相互制衡防止權力濫用。以下是詳細解釋:
三權分立強調權力間的獨立運作與相互制約,典型案例如:
核心目标是防止權力集中導緻的專制,保障公民權利。通過分權制衡,确保“任何一方權力不能壓倒其他兩方”。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的制度差異,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案例分析(如對美國制度的詳細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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