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錢財貨物。《史記·平準書》:“行者齎,居者送,中外騷擾而相奉,百姓抏獘以巧法,財賂衰秏而不贍。”《宋書·始安王休仁傳》:“遂多與財賂,深相結事。” 清 汪懋麟 《送兄舟冊封琉球序》:“兵威之肅服,有時而窮;財賂之懷誘,有時而竭。”
財賂是漢語中具有雙重語義指向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兩個維度解析:
一、字面本義 《漢語大詞典》将其訓釋為"財物",《說文解字注》中"財"指代貨币與物資,"賂"本義為贈送財物,二字組合構成偏正結構,特指具有流通價值的物質財富。例如《史記·平準書》載:"財賂衰耗而不贍",即指國家財政物資的匮乏狀态。
二、引申語義 在特定語境中衍生出賄賂含義,《古代漢語辭典》标注其作為動詞使用時,指通過財物進行不正當的利益交換。這種用法在司法文書中尤為常見,如《唐律疏議》規定:"受財而枉法者,坐贓論",其中"財"即包含財賂的非法輸送屬性。
該詞的古今演變呈現明顯語義分化現象:先秦文獻多保留本義,如《左傳》"厚其財賂"指增加外交贈禮;漢唐以降逐漸側重貶義,如《宋史·奸臣傳》所述"收受財賂,鬻賣官爵"已完全指向貪腐行為。現代漢語中主要保留引申義,常見于法律文書與廉政教育文本。
“財賂”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層含義,需結合具體用法理解:
基本含義
指用財物收買他人以謀取利益,通常帶有貶義色彩,強調通過不正當手段達到目的。例如:“行財賂之事破壞公平競争”。
古籍中的指代
在《史記》《宋書》等文獻中,“財賂”多作名詞使用,表示錢財貨物。如《史記·平準書》中“財賂衰秏而不贍”意為財物耗盡而無法維持。
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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