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斷決定。《新唐書·魏元忠傳》:“ 武後 崩,帝居喪,軍國事委 元忠 裁可。”《新唐書·董晉傳》:“方 竇參 得君,裁可大事不關咨 晉 , 晉 循謹無所駮異。”
裁可
釋義
“裁可”為古漢語複合詞,指君主或上級對臣屬奏議、文書進行審閱并作出批準的決定,強調決策的權威性與終審性。其核心含義是“裁決并許可”,多用于古代行政、司法文書審批場景。
單字釋義
合成詞義:通過裁斷而予以批準,體現決策的權威性。
曆史語境
該詞盛行于唐代至清代官方文書,特指皇帝或高官對奏章的審批。例如:
“中書省掌定旨出命,門下省掌封駁,尚書省掌施行……天子裁可而後行。”
——《新唐書·百官志》
行政程式中的“裁可”
在唐代三省六部制中,“裁可”是君主對中書省起草的诏令、門下省審核的奏章作出最終批複的關鍵環節,如:
“凡诏旨制敕,玺書冊命,皆起草進畫,既下,則署而頒之。其禁中複奏畫‘可’者,即留中為裁可。”
——《唐六典·卷九》
司法文書中的運用
清代刑部呈報重大案件時,需皇帝“裁可”方能定谳:
“秋審情實人犯,具題後候旨裁可。”
——《清史稿·刑法志》
由實轉虛
唐宋時期,“裁可”多指具體政務審批;明清時漸擴展至禮儀、制度等抽象事務的核準,如《明會典》載禮制“悉遵太祖舊制,裁可而行”。
東傳日本後的沿用
日語保留“裁可”(さいか)一詞,專指天皇對法律的批準,如《大日本帝國憲法》第6條:
“天皇裁可法律,命公布執行。”
——《令義解·職員令》
注:本文釋義綜合古代典章、律令及權威辭書,嚴格依據曆史語料還原詞義本源。
“裁可”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解釋:
一、基本釋義 “裁可”意為裁斷決定或裁定批準,指對重要事務進行裁決并準許實施。例如《新唐書·魏元忠傳》記載,武則天去世後,皇帝将國家大事委托魏元忠“裁可”,後任命他為中書令。
二、讀音與結構
三、古籍例證
四、現代適用性 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主要出現在曆史文獻或古典文學研究中。其含義可類比現代“審批”“核準”等詞,但語境更偏向正式裁決。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具體語境,可參考《新唐書》相關篇章或權威詞典如《漢語大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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