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ke and give] 拿取和給予
取予隨心
(1).亦作“ 取與 ”。收受和給予。《管子·幼官》:“著於取與之分,則得地而不執。”《漢書·司馬遷傳》:“然僕觀其為人自奇士,事親孝,與士信,臨財廉,取予義。”《文選·司馬遷<報任少卿書>》作“取與”。 晉 葛洪 《抱樸子·清鑒》:“觀取與於宜適,謂虛實於言行,考操業於閨閫,校始終於信効,善否之驗不亦易乎!” 宋 蘇轍 《民政上》:“臣愚以為嚴賞罰,勑官吏,明好惡,慎取予,不赦有罪,使佛老之福不得苟且而惑其生。”《明史·朱希周傳》:“性恭謹,不妄取予。”
(2).形容操琴時内收和外放的指法。 宋 文天祥 《胡笳曲序》:“庚辰中秋日, 水雲 慰予囚所,援琴作《胡笳十八拍》,取予疾徐,指法良可觀也。”
“取予”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取”和“予”兩個意義相對的動詞組成,其核心含義指獲取和給予的行為,常用來形容人際交往、財物往來或社會關系中的互動平衡。以下從詞典釋義、文化内涵及權威引用角度進行詳細解釋:
據《漢語大詞典》,“取”有“拿”義,引申為獲取利益、采納意見等,如《孟子·告子上》:“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者也。”
《古代漢語詞典》釋“予”為“給予”,如《詩經·小雅·采菽》:“君子來朝,何錫予之?”
取予(qǔ yǔ)
《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收受和給予”,常用于描述人際交往中財物、恩惠的往來關系。
儒家強調“取予之道”需符合“義”,如《孟子·滕文公下》:“非其義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與人,一介不以取諸人。”
《管子·牧民》提出“取予有度,則民不困”,主張統治者需節制賦稅與賞賜。
司馬遷《報任安書》以“取予”喻人生際遇:“取予者,義之表也;恥辱者,勇之決也。”
“取予”作為承載中國傳統文化倫理的核心詞彙,既反映物質層面的交換行為,亦蘊含“平衡”“節制”“互惠”的精神内核。其釋義需結合經典語境與哲學背景,方能完整呈現其社會規範與道德訓誡意義。
“取予”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層面解析:
“取予”由“取”(獲取)和“予”(給予)構成,字面意為拿取與給予,體現事物或利益的雙向流動。例如:
原始含義
最早指收受與分配,如《管子·幼官》中“著於取與之分,則得地而不執”,強調對資源分配的掌控。
引申用法
(注:以上解析綜合了滬江詞典、查字典、漢典等來源,建議通過鍊接查看完整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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