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也稱常平給斂法、常平斂散法。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其法以諸路常平、廣惠倉所積錢糧為本,在春夏兩季青黃不接時出貸給民戶。春貸夏收,夏貸秋收。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強盤剝,減輕百姓負擔,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層出,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對而廢止。以後興廢無常,原意也漸喪失。《宋史·食貨志四上》:“於 陝西 轉運司私行青苗法,青散秋斂,與 安石 意合。至是,請施行之 河北 ,於是 安石 決意行之,而常平、廣惠倉之法遂變而為青苗矣。”《宋史·王安石傳》:“青苗法者,以常平糴本作青苗錢,散與人戶,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斂。”《金6*瓶6*梅詞話》第七八回:“那時隻是上納秋糧,後吃宰相 王安石 立青苗法增上這夏稅。”亦省稱“ 青苗 ”。 宋 蘇轼 《司馬溫公神道碑》:“及 王安石 為相,始行青苗、助役、農田、水利,謂之新法。”《宋史·食貨志四上》:“臺諫官 呂公奢 、 孫覺 、 李常 ……等皆以論青苗罷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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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是中國宋代王安石變法時期推行的農業信貸政策,其核心内容為政府向農民提供低息貸款以緩解春耕資金短缺問題。該法于熙甯二年(1069年)正式頒布實施,屬于"熙甯新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漢語詞彙構成角度解析,"青苗"指未成熟的農作物,引申為農作物生長關鍵期;"法"指國家制定的法規制度。二者組合特指針對農作物生長期的專項扶助政策,這一構詞方式體現了古代漢語"以物喻事"的命名特征。
政策具體運作包含三個核心環節:
該政策具有雙重制度設計意圖:一方面通過"抑制兼并"限制地主高利貸盤剝(《宋史·食貨志》),另一方面以"常平新法"構建政府財政增收渠道(《續資治通鑒長編》)。在實施過程中形成"倉司-縣尉-戶長"三級管理體系,配套設立"提舉常平司"作為專職監管機構。
曆代學者對青苗法的評價呈現差異化認知。南宋朱熹認為其"法意雖善而執行多弊"(《朱子語類》),清代錢大昕指出"惠民之政漸成苛斂"(《廿二史考異》),現代史學家黃仁宇則從國家財稅體系角度肯定其制度創新價值(《中國大曆史》)。
青苗法是北宋王安石變法中的核心政策之一,又稱“常平新法”或“常平斂散法”,主要目的是通過政府借貸緩解農民經濟壓力,同時增加財政收入。以下是詳細解釋:
青苗法于熙甯二年(1069年)正式推行,其核心是将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為本錢,在春、夏兩季青黃不接時向農民和手工業者提供貸款,秋收後連本帶息歸還,年利率為20%(即“每期收息二分”)。這一政策參考了唐代宗時期的“青苗錢”制度和宋仁宗時期陝西轉運使李參的實踐經驗,王安石在鄞縣試點成功後推廣至全國。
梁啟超将青苗法類比為“官辦勸業銀行”,肯定其金融創新性。現代學者多認為其初衷良好,但脫離實際執行能力,加之宋代官僚體系腐敗,導緻政策異化為斂財工具。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實施細節或争議案例,可參考《宋史·食貨志》及王安石變法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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