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也稱常平給斂法、常平斂散法。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其法以諸路常平、廣惠倉所積錢糧為本,在春夏兩季青黃不接時出貸給民戶。春貸夏收,夏貸秋收。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強盤剝,減輕百姓負擔,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層出,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對而廢止。以後興廢無常,原意也漸喪失。《宋史·食貨志四上》:“於 陝西 轉運司私行青苗法,青散秋斂,與 安石 意合。至是,請施行之 河北 ,於是 安石 決意行之,而常平、廣惠倉之法遂變而為青苗矣。”《宋史·王安石傳》:“青苗法者,以常平糴本作青苗錢,散與人戶,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斂。”《金6*瓶6*梅詞話》第七八回:“那時隻是上納秋糧,後吃宰相 王安石 立青苗法增上這夏稅。”亦省稱“ 青苗 ”。 宋 蘇轼 《司馬溫公神道碑》:“及 王安石 為相,始行青苗、助役、農田、水利,謂之新法。”《宋史·食貨志四上》:“臺諫官 呂公奢 、 孫覺 、 李常 ……等皆以論青苗罷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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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是北宋王安石變法中的核心政策之一,又稱“常平新法”或“常平斂散法”,主要目的是通過政府借貸緩解農民經濟壓力,同時增加財政收入。以下是詳細解釋:
青苗法于熙甯二年(1069年)正式推行,其核心是将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為本錢,在春、夏兩季青黃不接時向農民和手工業者提供貸款,秋收後連本帶息歸還,年利率為20%(即“每期收息二分”)。這一政策參考了唐代宗時期的“青苗錢”制度和宋仁宗時期陝西轉運使李參的實踐經驗,王安石在鄞縣試點成功後推廣至全國。
梁啟超将青苗法類比為“官辦勸業銀行”,肯定其金融創新性。現代學者多認為其初衷良好,但脫離實際執行能力,加之宋代官僚體系腐敗,導緻政策異化為斂財工具。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實施細節或争議案例,可參考《宋史·食貨志》及王安石變法相關研究。
青苗法是指一種古代的耕作法,其含義為種植青苗。該詞的拆分部首和筆畫分别為青(青色部首,4畫)和苗(艸字頭部首,8畫)。青苗法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農耕社會,是一種種植作物的方法。
在繁體字中,青苗法用「青苗法」三個字來表示。在古代,漢字的寫法可能會有所不同,但在實踐中,青苗法的含義并沒有發生大的變化。
以下是青苗法在古代常見的漢字寫法:
靑苗法
靑苗法
靑苗法
靑苗法
這些寫法都可以表示青苗法,隻是在字形上稍有區别。
以下是一個例句,展示了青苗法在句子中的使用:
農民們通過采用青苗法成功種植出豐收的莊稼。
青苗法可以通過與其他詞組合來形成新的詞語,例如: - 青苗種植:指采用青苗法進行種植的行為。 - 青苗收獲:指通過青苗法取得的莊稼收獲。
青苗法的近義詞可以是不同的農耕方法,如旱作法、水稻種植法等。而青苗法的反義詞可能是不種植任何作物,或者以其他方法進行耕作。
總的來說,青苗法是一種古代的耕作法,通過種植青苗來獲得豐收的莊稼。它在漢字的書寫中可能有不同的形式,但在實際意義上保持了一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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