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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的意思、青苗法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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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的解释

也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其法以诸路常平、广惠仓所积钱粮为本,在春夏两季青黄不接时出贷给民户。春贷夏收,夏贷秋收。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强盘剥,减轻百姓负担,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层出,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对而废止。以后兴废无常,原意也渐丧失。《宋史·食货志四上》:“於 陕西 转运司私行青苗法,青散秋敛,与 安石 意合。至是,请施行之 河北 ,於是 安石 决意行之,而常平、广惠仓之法遂变而为青苗矣。”《宋史·王安石传》:“青苗法者,以常平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金6*6*梅词话》第七八回:“那时只是上纳秋粮,后吃宰相 王安石 立青苗法增上这夏税。”亦省称“ 青苗 ”。 宋 苏轼 《司马温公神道碑》:“及 王安石 为相,始行青苗、助役、农田、水利,谓之新法。”《宋史·食货志四上》:“臺諫官 吕公奢 、 孙觉 、 李常 ……等皆以论青苗罢黜。”

词语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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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析

青苗法是中国宋代王安石变法时期推行的农业信贷政策,其核心内容为政府向农民提供低息贷款以缓解春耕资金短缺问题。该法于熙宁二年(1069年)正式颁布实施,属于"熙宁新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汉语词汇构成角度解析,"青苗"指未成熟的农作物,引申为农作物生长关键期;"法"指国家制定的法规制度。二者组合特指针对农作物生长期的专项扶助政策,这一构词方式体现了古代汉语"以物喻事"的命名特征。

政策具体运作包含三个核心环节:

  1. 信贷发放:每年春夏两季分两次向农户提供现钱或粮种,金额根据户等划分
  2. 利息标准:官方规定年息二分(20%),较民间高利贷显著降低
  3. 偿还机制:分夏秋两税期偿还,可折算为粮食或现钱缴纳

该政策具有双重制度设计意图:一方面通过"抑制兼并"限制地主高利贷盘剥(《宋史·食货志》),另一方面以"常平新法"构建政府财政增收渠道(《续资治通鉴长编》)。在实施过程中形成"仓司-县尉-户长"三级管理体系,配套设立"提举常平司"作为专职监管机构。

历代学者对青苗法的评价呈现差异化认知。南宋朱熹认为其"法意虽善而执行多弊"(《朱子语类》),清代钱大昕指出"惠民之政渐成苛敛"(《廿二史考异》),现代史学家黄仁宇则从国家财税体系角度肯定其制度创新价值(《中国大历史》)。

网络扩展解释

青苗法是北宋王安石变法中的核心政策之一,又称“常平新法”或“常平敛散法”,主要目的是通过政府借贷缓解农民经济压力,同时增加财政收入。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背景

青苗法于熙宁二年(1069年)正式推行,其核心是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在春、夏两季青黄不接时向农民和手工业者提供贷款,秋收后连本带息归还,年利率为20%(即“每期收息二分”)。这一政策参考了唐代宗时期的“青苗钱”制度和宋仁宗时期陕西转运使李参的实践经验,王安石在鄞县试点成功后推广至全国。

二、主要内容

  1. 借贷对象与方式
    按民户资产分为五等,最高一等户可借15贯,末等户1贯。借贷需以10户为一保,互相担保监督。
  2. 利息与还款
    名义年利率为20%,但实际执行中因地方官吏加码,常高达30%-40%。还款随夏秋两税进行,分两次结清。
  3. 政策目标
    抑制民间高利贷(当时利率普遍达100%-300%),减轻农民负担,同时通过利息收入改善财政“积贫”状况,实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

三、实施结果与争议

四、历史评价

梁启超将青苗法类比为“官办劝业银行”,肯定其金融创新性。现代学者多认为其初衷良好,但脱离实际执行能力,加之宋代官僚体系腐败,导致政策异化为敛财工具。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实施细节或争议案例,可参考《宋史·食货志》及王安石变法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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