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也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其法以诸路常平、广惠仓所积钱粮为本,在春夏两季青黄不接时出贷给民户。春贷夏收,夏贷秋收。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强盘剥,减轻百姓负担,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层出,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对而废止。以后兴废无常,原意也渐丧失。《宋史·食货志四上》:“於 陕西 转运司私行青苗法,青散秋敛,与 安石 意合。至是,请施行之 河北 ,於是 安石 决意行之,而常平、广惠仓之法遂变而为青苗矣。”《宋史·王安石传》:“青苗法者,以常平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金6*瓶6*梅词话》第七八回:“那时只是上纳秋粮,后吃宰相 王安石 立青苗法增上这夏税。”亦省称“ 青苗 ”。 宋 苏轼 《司马温公神道碑》:“及 王安石 为相,始行青苗、助役、农田、水利,谓之新法。”《宋史·食货志四上》:“臺諫官 吕公奢 、 孙觉 、 李常 ……等皆以论青苗罢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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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是中国宋代王安石变法时期推行的农业信贷政策,其核心内容为政府向农民提供低息贷款以缓解春耕资金短缺问题。该法于熙宁二年(1069年)正式颁布实施,属于"熙宁新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汉语词汇构成角度解析,"青苗"指未成熟的农作物,引申为农作物生长关键期;"法"指国家制定的法规制度。二者组合特指针对农作物生长期的专项扶助政策,这一构词方式体现了古代汉语"以物喻事"的命名特征。
政策具体运作包含三个核心环节:
该政策具有双重制度设计意图:一方面通过"抑制兼并"限制地主高利贷盘剥(《宋史·食货志》),另一方面以"常平新法"构建政府财政增收渠道(《续资治通鉴长编》)。在实施过程中形成"仓司-县尉-户长"三级管理体系,配套设立"提举常平司"作为专职监管机构。
历代学者对青苗法的评价呈现差异化认知。南宋朱熹认为其"法意虽善而执行多弊"(《朱子语类》),清代钱大昕指出"惠民之政渐成苛敛"(《廿二史考异》),现代史学家黄仁宇则从国家财税体系角度肯定其制度创新价值(《中国大历史》)。
青苗法是北宋王安石变法中的核心政策之一,又称“常平新法”或“常平敛散法”,主要目的是通过政府借贷缓解农民经济压力,同时增加财政收入。以下是详细解释:
青苗法于熙宁二年(1069年)正式推行,其核心是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在春、夏两季青黄不接时向农民和手工业者提供贷款,秋收后连本带息归还,年利率为20%(即“每期收息二分”)。这一政策参考了唐代宗时期的“青苗钱”制度和宋仁宗时期陕西转运使李参的实践经验,王安石在鄞县试点成功后推广至全国。
梁启超将青苗法类比为“官办劝业银行”,肯定其金融创新性。现代学者多认为其初衷良好,但脱离实际执行能力,加之宋代官僚体系腐败,导致政策异化为敛财工具。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实施细节或争议案例,可参考《宋史·食货志》及王安石变法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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