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貶谪放逐。 唐 韓愈 《順宗實錄二》:“以微過忤旨譴逐者,一去皆不復叙用。” 明 何良俊 《四友齋叢說·史四》:“譬如人家有一幹僕,偶得罪於其主,譴逐在外。”
“譴逐”是古漢語中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字源和語境兩方面解析:
一、詞義解析
“譴”指責備、處罰,《說文解字》釋為“責問也”,含官方或上級的懲戒意味;“逐”意為驅逐、放逐,如《左傳》載“放逐罪人”。兩字組合後,“譴逐”特指因過錯受責罰而被貶谪流放,如《漢書·王莽傳》中“有罪者譴逐”的用例。
二、詞性結構 該詞屬動詞性并列結構,兩字意義相近但側重不同:“譴”強調言語或制度性責罰,“逐”突出物理空間的驅逐,整體構成從問責到實施的過程。
三、語境應用 多用于曆史文獻描述官員因觸犯律法或政治失勢導緻的貶谪,如唐代劉禹錫《上杜司徒書》中“譴逐十年”即指因參與革新遭貶的經曆。此詞暗含權威判定與強制執行的意味,區别于普通貶谪。
四、近義對比 與“流放”“貶谪”相比,“譴逐”更強調“先責後逐”的雙重懲戒程式,常見于正式文書,現代漢語中已罕用。
參考來源
“譴逐”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詳細解釋:
譴逐(拼音:qiǎn zhú)指因過錯或觸怒上級而遭到貶谪和放逐,常用于古代官員因政治原因被降職或流放的場景。例如:
“以微過忤旨譴逐者,一去皆不復叙用。”(出自唐代韓愈《順宗實錄二》)
該詞綜合了“貶谪”與“放逐”的雙重含義,多用于描述古代政治鬥争或權力更疊中對官員的懲罰措施,帶有較強的被動性和強制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近義詞(如“流放”“貶黜”)或相關曆史背景,可參考古籍文獻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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