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貶谪放逐。 唐 韓愈 《順宗實錄二》:“以微過忤旨譴逐者,一去皆不復叙用。” 明 何良俊 《四友齋叢說·史四》:“譬如人家有一幹僕,偶得罪於其主,譴逐在外。”
“譴逐”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詳細解釋:
譴逐(拼音:qiǎn zhú)指因過錯或觸怒上級而遭到貶谪和放逐,常用于古代官員因政治原因被降職或流放的場景。例如:
“以微過忤旨譴逐者,一去皆不復叙用。”(出自唐代韓愈《順宗實錄二》)
該詞綜合了“貶谪”與“放逐”的雙重含義,多用于描述古代政治鬥争或權力更疊中對官員的懲罰措施,帶有較強的被動性和強制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近義詞(如“流放”“貶黜”)或相關曆史背景,可參考古籍文獻或權威詞典。
譴逐是一個由兩個漢字組成的詞語,分别是譴和逐。
譴的部首是讠(讓字旁),譴的總筆畫數為10。逐的部首是辶(辵),逐的總筆畫數為10。
譴逐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譴指責、懲罰,逐驅趕、放逐。合起來,譴逐表示對某人進行嚴厲的責備和趕出。
譴逐的繁體字為「譴逐」。
古代的譴字寫作「䟆」,逐字寫作「逐」,與現代寫法略有不同。
1. 他因為犯了錯誤而受到了譴逐。
2. 這個犯罪分子被法庭譴逐出境。
譴責、譴責信、譴責狀、逐出。
責備、指責、懲罰、驅逐。
表彰、寬恕、寬容、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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