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patriate] 交戰國将其所擄獲的戰俘送返他們的本國
遣返戰俘
謂遣送回到原來的地方。 晉 幹寶 《搜神記》卷十五:“司命一日誤召 武陵 女子 李娥 ,今得遣返。”一本作“ 遣還 ”。《小說月報》1981年第1期:“念其年幼無知,改為遣返回鄉。”
遣返(qiǎn fǎn)是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屬性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官方程式強制将人員送回原籍或原居地。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該詞包含三個構成要件:主體為權力機關、對象為特定人員、行為具有非自願性。
從法律實踐角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遣返適用于"違反出入境管理規定且不具備合法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具體包含三種情形:(1)非法入境;(2)簽證逾期滞留;(3)從事與簽證類型不符活動。該程式需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執行,并遵循《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規定的領事通報義務。
在語義演變層面,《漢語大詞典》記載該詞最早見于明代司法文書,原指"遣送返還原籍",清代擴展至涉外事務領域。現代國際法著作《國際法原則彙編》将其細分為"行政遣返"與"刑事驅逐"兩種類型,前者屬常規移民管理措施,後者涉及司法判決執行。
近義詞辨析方面,與"驅逐"相比,遣返更強調"返回原屬國"的閉環過程;與"引渡"的區别在于不涉及刑事司法協作,純屬主權國家的單邊行政行為。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23年度統計公報,涉及遣返的行政訴訟案件中,87.6%争議焦點集中在"事實認定程式合法性"層面。
遣返是指一國将非本國公民強制送回其國籍國或其他指定國家的行為,涉及法律程式和安全措施。以下是詳細解釋:
遣返(Repatriation)源于國家主權原則,是主權國家維護邊境安全和法律秩序的重要措施。根據國際實踐,被遣返者通常因違反入境或居留規定,需通過官方程式離境。例如,交戰國遣返戰俘或對非法移民實施強制送回均屬此範疇。
遣返強調返回原籍國,而遣送(Deportation)的強制措施可能将人員送往第三國。例如,某國将非法移民遣送至中立國而非其母國,則屬于遣送範疇。
注:具體法律條款因國家而異,實際案例可參考政府移民部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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