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批准。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设内外号簿》:“上司批允,照批语填注。”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问拟》:“合应比照某律、比照某例定拟上请定夺,俟批允发落。”
批允是由“批”与“允”组成的复合词,在汉语中属于公文用语范畴。《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将其定义为“上级对下级呈报事项作出准许的批复”,特指行政体系内具有审核权的机构或负责人,通过书面形式对申请、报告等文件作出正式认可的行政行为。
从构词法分析,“批”取《汉语大词典》中“批示、审定”之意,体现审核环节的权威性;“允”则源自《说文解字》“信也”的本义,在行政语境中引申为“准许、许可”的决策结果。该词多用于政府公文、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审批流程,如“规划方案已获主管部门批允”“项目立项经市长办公会批允”等正式表述。
在近义词辨析方面,《公文用语辞典》指出,“批允”相较“批准”更强调程序完整性,通常指经过书面材料审核、会议讨论等规范流程后的准许决定,而“同意”则属于更宽泛的口头或书面认可,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层级。
“批允”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批准、允许,属于较为古雅的用法,常见于历史文献或公文语境中。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释义
“批允”由“批”(批示、批复)和“允”(允许)组合而成,意为上级对下级请求的正式批准。例如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中提到:“上司批允,照批语填注”,即上级批准后按批示处理。
引证与用法
常见误解辨析
部分解释(如)提到“批评的同时给予改正机会”,可能与“批”的常见义项(批评)混淆。但结合古籍用例,“批允”中的“批”应理解为“批复”,而非批评。
提示:若需进一步了解该词在古籍中的具体用例,可参考《福惠全书》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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