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正的官吏。《管子·明法解》:“平吏之治官也,行法而無私,則姦臣不得其利焉。”
“平吏”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釋義需結合字源與曆史文獻進行解析。根據《漢語大詞典》的記載,“平”作形容詞時有“公正”“普通”之義,“吏”指古代低級官員或官府辦事人員。二字組合後,“平吏”在明代《東江疏揭塘報節抄》等文獻中曾指代“普通官吏”,特指未獲特殊擢升的基層官員。
從詞義發展來看,“平吏”可拆解為兩層含義:一是指職位、品階普通的官吏,區别于“顯宦”“重臣”;二是指執行常規公務的吏員,如《明史·職官志》中記錄的“平吏主簿抄謄文書”等職責描述,體現其在官僚體系中的基礎職能。
該詞在清代考據學著作《日知錄》中亦被論及,顧炎武曾引《周禮》注疏指出“平吏”與“能吏”構成職官分類,強調其維持衙門日常運轉的作用,這類用法在地方志類文獻中尤為常見。當代《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将其歸類為曆史職官名詞,建議結合具體語境理解詞義演變。
“平吏”是一個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指公正的官吏,強調官員在執法或處理事務時保持公平無私,不徇私情、不濫用職權。該詞由“平”(公平)和“吏”(官吏)組合而成,字面意義即“公平的官員”。
文獻來源
最早見于《管子·明法解》:“平吏之治官也,行法而無私,則姦臣不得其利焉。”
此句強調公正的官吏通過依法行事,能遏制奸臣謀私。
曆史語境
古代社會對官員廉潔奉公的期待較高,“平吏”一詞反映了對理想官員品行的描述。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管子》原文或權威詞典(如滬江線上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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