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具。夾棍。《儒林外史》第四五回:“我們衙門裡拿到了強盜、賊,穿着檀木靴還不肯招哩!”
檀木靴是古代中國刑具的一種别稱,又稱“夾棍”,主要用于拷訊犯人,因其主要構件以硬質檀木制成而得名。以下是詳細釋義:
檀木靴屬夾刑類刑具,由三根檀木棍組成。行刑時,兩根木棍固定于犯人小腿兩側,另一根置于腿前,通過繩索收緊擠壓腿部骨骼,造成劇烈疼痛。其名“靴”源于刑具閉合後形似靴狀,而“檀木”則強調材質的堅硬特性,以增強刑具的威懾力。《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舊時夾足之刑具”。
起源與演變
夾棍刑始見于唐代,稱“夾幫”,宋代演變為“夾棍”。明代正式以檀木為材定制,《大明律》規定其用于重案審訊。清代沿襲此制,《清史稿·刑法志》載:“夾棍以檀木為之……專治強盜、人命等重罪”。
使用規範
明清律法對檀木靴的使用有嚴格限制:僅限死刑、強盜案初審,且需經官員批準。濫用者将受懲處,如《欽定大清會典》要求“非重案不得輕用夾棍”。
檀木靴在傳統文化中成為司法嚴酷的象征。清代小說《活地獄》描述:“檀木靴一收,任是鐵漢也哀嚎”,反映其酷烈本質。現代漢語中,“穿檀木靴”亦被引申比喻遭受嚴苛逼迫。
據法制史學者考證,檀木靴體現了古代“刑訊合法化”制度。其設計利用檀木高密度、強韌性的物理特性(密度達0.8–1.1 g/cm³),使受刑者劇痛卻不緻立即骨折,以達到“痛苦最大化”的審訊目的。
參考文獻來源
“檀木靴”一詞有兩種不同的解釋,需根據語境區分:
哀耗懊惱曲半晌午草偃風行雌呿雄吟刀機大洋盆地樊蠻乏手飛龍乘雲奉遵詭漏悍然毀讟繪染恢疏毀言活物交接漈留金選炯迹糾軍俊材寬洪連城涼絲絲漣漪六出俚窳邁衆沒巴沒鼻磨兜堅飄淪皮排皮袍批閱愆痾杞慮鵲畫弓雀籙群起攻之饒樂少保申請書飾紋説長道短邃路肅懋宿心天街田躺挑菜帖伏退歸微月閑吏孝感夏書謝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