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挑唆人打官司。《鏡花緣》第十二回:“此固唆訟之人造孽無窮,亦由本人貪心自取。”
唆訟是漢語中的一個法律術語,指教唆、挑動他人提起訴訟的行為,通常帶有貶義色彩,強調以不正當手段煽動他人興訟以謀取私利或擾亂司法秩序。以下是詳細解釋:
字義構成
合稱“唆訟”,即教唆他人進行訴訟的行為。
行為特征
唆訟者常利用他人法律知識匮乏或情緒沖動,通過虛構事實、誇大損害、承諾利益等方式誘導當事人提起訴訟,自身可能從中漁利(如收取費用、破壞對手聲譽等)。
在傳統中國社會,唆訟行為常與“訟師”(古代律師)關聯。清代文獻中多次批判“訟棍”唆訟現象,如《大清律例》明令嚴懲“教唆詞訟”者,因其破壞社會和諧,助長濫訴之風。例如:
《漢語大詞典》釋為:“唆使他人興訟。”(上海辭書出版社,1994年,第3卷,第161頁)
唆訟行為可能涉及違法性:
定義:“挑唆别人打官司。”(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1248頁)
指出唆訟屬“惡意訴訟”範疇,行為人需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842頁)
明文規定:“凡教唆詞訟……各與犯人同罪。”(中華書局,2015年點校本,卷三十)
唆訟是以不正當手段誘導他人提起訴訟的貶義行為,兼具法律違規性與道德非正當性,古今法律均對其嚴格規制。需警惕此類行為對司法公正與社會秩序的破壞。
“唆訟”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唆訟指挑唆、教唆他人進行訴訟的行為。該詞由“唆”(教唆、慫恿)和“訟”(訴訟、打官司)組成,特指通過言語或手段煽動他人卷入法律糾紛,通常帶有貶義。
唆訟行為在傳統道德和法律中均受譴責,因其可能導緻無辜者受害或司法資源浪費。例如《鏡花緣》強調唆訟者“造孽無窮”,需警惕此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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