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挑唆人打官司。《镜花缘》第十二回:“此固唆讼之人造孽无穷,亦由本人贪心自取。”
唆讼是汉语中的一个法律术语,指教唆、挑动他人提起诉讼的行为,通常带有贬义色彩,强调以不正当手段煽动他人兴讼以谋取私利或扰乱司法秩序。以下是详细解释:
字义构成
合称“唆讼”,即教唆他人进行诉讼的行为。
行为特征
唆讼者常利用他人法律知识匮乏或情绪冲动,通过虚构事实、夸大损害、承诺利益等方式诱导当事人提起诉讼,自身可能从中渔利(如收取费用、破坏对手声誉等)。
在传统中国社会,唆讼行为常与“讼师”(古代律师)关联。清代文献中多次批判“讼棍”唆讼现象,如《大清律例》明令严惩“教唆词讼”者,因其破坏社会和谐,助长滥诉之风。例如:
《汉语大词典》释为:“唆使他人兴讼。”(上海辞书出版社,1994年,第3卷,第161页)
唆讼行为可能涉及违法性:
定义:“挑唆别人打官司。”(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1248页)
指出唆讼属“恶意诉讼”范畴,行为人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842页)
明文规定:“凡教唆词讼……各与犯人同罪。”(中华书局,2015年点校本,卷三十)
唆讼是以不正当手段诱导他人提起诉讼的贬义行为,兼具法律违规性与道德非正当性,古今法律均对其严格规制。需警惕此类行为对司法公正与社会秩序的破坏。
“唆讼”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唆讼指挑唆、教唆他人进行诉讼的行为。该词由“唆”(教唆、怂恿)和“讼”(诉讼、打官司)组成,特指通过言语或手段煽动他人卷入法律纠纷,通常带有贬义。
唆讼行为在传统道德和法律中均受谴责,因其可能导致无辜者受害或司法资源浪费。例如《镜花缘》强调唆讼者“造孽无穷”,需警惕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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