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核;查勘。 明 張居正 《與魏巡撫書》:“俟覈勘至,當請旨優録,茲先行薄賚耳。”《明史·馮琦傳》:“借使有之,亦當下撫按覈勘。”
覈勘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審查含義的複合詞,主要由“覈”與“勘”二字構成,強調審核查證、校對核實的行為,多用于官方文書或嚴肅場合。以下是權威詞典的詳細解釋:
覈勘(hé kān):
指詳細審核、查對核實,尤指對文書、賬目、案件等進行的嚴謹複查。
二字組合後,強調通過反複比對确認事實的準确性,常見于古代公文或司法語境。
來源: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第10卷,第1123頁,上海辭書出版社。
兩字結合體現層層查驗、追求确證的過程。
來源:
《康熙字典》中華書局影印本,第1537頁(覈)、第148頁(勘)。
該詞現今雖較少使用,但仍保留于法律文書、曆史研究及古籍整理中,例如:
“法院覈勘案卷證據後作出終審裁決。”
“學者覈勘不同版本史料以還原事件原貌。”
明确标注“覈勘”為“稽查審核”義,屬正式書面語。
指出其多用于明清刑獄文書,如“覈勘囚狀”(查核囚犯供詞)。
來源:
覈勘的核心意義是通過嚴格審查确保事實準确,承載漢語中對“求真”的嚴謹态度,是法律與曆史文本中的關鍵用詞。
“覈勘”是一個漢語詞彙,現多寫作“核勘”,其含義及用法可綜合解釋如下:
“覈勘”指仔細考核、查證核實,通常用于官方或正式文書中,強調對事物真實性、準确性的嚴格審查。該詞由“覈”(通“核”)和“勘”組成:
該詞多用于古代公文或曆史文獻,現代語境中較少直接使用,但在法律、審計、地質勘查等領域仍保留“核查”“勘察”等近義詞的用法。
若需具體分析文獻中的用法,可結合上下文進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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