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訟費。 清 孫诒讓 《周禮政要·獄訟》:“故良民被誣,幸而得直,而訟費多者,至累千金,無所取償,已足以破其家。”《官場現形記》第九回:“這筆訟費至少也得幾千兩。”《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二八回:“他卻乘機要借三千兩銀子訟費。”
訟費指在訴訟活動中依法應當繳納的各項費用,是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時需承擔的經濟成本。其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依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訟費即“訴訟費用”的簡稱,指“司法機關向訴訟當事人收取的費用”。廣義上涵蓋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及證人、鑒定人等參與訴訟産生的必要開支。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訟費主要包括三類:
訟費具有法定性與強制性,其繳納标準由國家統一規定。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民事訴訟法》第118條),但調解結案或部分勝訴的案件可協商分擔或按比例分擔。特殊情況下(如當事人經濟困難),可依法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
權威來源說明
訟費是“訴訟費”的簡稱,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時依法向法院繳納的費用。以下是綜合法律條款和實務的解釋:
訟費即訴訟費,包含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如證人、鑒定人出庭的交通費、誤工補貼等)。刑事訴訟中除附帶民事部分外,無需繳納訴訟費。
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
包括保全、執行、公示催告等費用。例如,保全費上限5000元。
其他費用
如證人、翻譯人員的合理開支,由主張方預繳。
如需具體案件費用計算,可參考《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或使用線上計算工具。
辦嚴剝損璧奎嗶囉不拔一毛不結盟國家哺乳長壯吃闆刀面穿針樓登損對應敦迫防洪渠浮漂觀心雇傭浩茫赫胥氏洪隧壞亂活租肩峰見風是雨将毋同肩任奸罔嬌寵郊島劫燼街面上紀綱院謹選爵躍君山暌遠枯硯離沮淩上冒崄命悭檽棗峭險青唇青溪小妹芹曝啟颡企仰濕雲耍煙兕觵胎養袒谪鐵鼓團體王猷五坊飨廟笑容可掬邪馬台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