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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的意思、訟費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訟費的解釋

訴訟費。 清 孫诒讓 《周禮政要·獄訟》:“故良民被誣,幸而得直,而訟費多者,至累千金,無所取償,已足以破其家。”《官場現形記》第九回:“這筆訟費至少也得幾千兩。”《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二八回:“他卻乘機要借三千兩銀子訟費。”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訟費指在訴訟活動中依法應當繳納的各項費用,是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時需承擔的經濟成本。其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一、基本釋義

依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訟費即“訴訟費用”的簡稱,指“司法機關向訴訟當事人收取的費用”。廣義上涵蓋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及證人、鑒定人等參與訴訟産生的必要開支。

二、費用構成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訟費主要包括三類:

  1. 案件受理費:法院受理案件時向原告或上訴人收取的基礎費用,按財産案件(按标的額分段計費)與非財産案件(如離婚、勞動争議案件定額收取)區分标準;
  2. 申請費:包括強制執行、財産保全、支付令等特殊程式的申請費用;
  3. 其他訴訟費用:如證人出庭的交通住宿費、司法鑒定機構收取的鑒定費等。

三、法律屬性與承擔原則

訟費具有法定性與強制性,其繳納标準由國家統一規定。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民事訴訟法》第118條),但調解結案或部分勝訴的案件可協商分擔或按比例分擔。特殊情況下(如當事人經濟困難),可依法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


權威來源說明

網絡擴展解釋

訟費是“訴訟費”的簡稱,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時依法向法院繳納的費用。以下是綜合法律條款和實務的解釋:

一、基本定義

訟費即訴訟費,包含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如證人、鑒定人出庭的交通費、誤工補貼等)。刑事訴訟中除附帶民事部分外,無需繳納訴訟費。

二、主要組成部分

  1. 案件受理費

    • 財産案件:按标的額分段累計計算。例如:
      • 1萬元以下:50元
      • 1萬-10萬元部分:2.5%
      • (更高金額依此類推,最高0.5%)
    • 非財産案件:如離婚案件50-300元,勞動争議10元。
  2. 申請費
    包括保全、執行、公示催告等費用。例如,保全費上限5000元。

  3. 其他費用
    如證人、翻譯人員的合理開支,由主張方預繳。

三、法律依據與實務要點

四、注意事項

如需具體案件費用計算,可參考《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或使用線上計算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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