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訟費。 清 孫诒讓 《周禮政要·獄訟》:“故良民被誣,幸而得直,而訟費多者,至累千金,無所取償,已足以破其家。”《官場現形記》第九回:“這筆訟費至少也得幾千兩。”《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二八回:“他卻乘機要借三千兩銀子訟費。”
訟費是“訴訟費”的簡稱,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時依法向法院繳納的費用。以下是綜合法律條款和實務的解釋:
訟費即訴訟費,包含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如證人、鑒定人出庭的交通費、誤工補貼等)。刑事訴訟中除附帶民事部分外,無需繳納訴訟費。
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
包括保全、執行、公示催告等費用。例如,保全費上限5000元。
其他費用
如證人、翻譯人員的合理開支,由主張方預繳。
如需具體案件費用計算,可參考《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或使用線上計算工具。
訟費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律師費、案件受理費、保全費、鑒定費等。這些費用通常由敗訴方承擔。
訟費的拆分部首是讠(言字旁)和貝(貝字旁),總共有15畫。
《訟費》這個詞來源于古代漢語。在中華傳統文化中,訟費在司法活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隨着社會的發展,訴訟過程中産生的各項費用逐漸被歸納為訟費。
在繁體字中,訟費的寫法保持不變,依然使用「訟」和「費」這兩個字。
在古代,訟費的漢字寫法與現在稍有不同。古時候的寫法為「訟費」,表示的含義和現代的訟費相同。其中,“訟”是指訟,表示訴訟;“費”則表示費用。
1. 在這場官司中,律師費、人民調解費和鑒定費都歸為訟費的範疇。
2. 根據法律規定,敗訴方應該承擔全部的訟費。
組詞:訟費結算、訟費标準、訟費報銷。
近義詞:訴訟費、訴訟成本。
反義詞:訴訟補償費、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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