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訟之事端。 宋 呂陶 《奏乞放坊場欠錢狀》:“或虛指債負,妄起訟端,橫賴論索。” 元 張養浩 《牧民忠告·約束》:“諸吏曹勿使縱遊民間,納交富室,以洩官事,以來訟端,以啟倖門也。”《鏡花緣》第十二回:“細訪貴鄉興訟之由,始知其端不一:或因口角不睦,不能容忍;或因財産較量,以緻相争。偶因一時尚氣,鳴之於官,訟端既起,彼此控告無休。”
"訟端"是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屬性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引發訴訟的争端或事由。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該詞由"訟"(訴訟)和"端"(事端)組合而成,特指可能進入司法程式的争議焦點。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中,該詞被界定為法律文書中常見的正式用語,強調糾紛的司法可訴性。
詞源學角度考察,該詞最早可追溯至宋代司法文書。據《中國法制史辭典》記載,南宋《名公書判清明集》已有"恐啟訟端"的表述,表明其作為法律風險預警用語的曆史淵源。現代司法實踐中,該詞多用于描述合同争議、遺産糾紛等具備訴訟可能性的矛盾焦點,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涉及的物權确認、債權債務等争議類型。
在語用層面,《法律漢語詞典》指出該詞常見于法律意見書、風險告知書等專業文書,用以提示特定行為可能引發的司法後果。例如房屋買賣協議中的權屬瑕疵、商業合作中的履約争議等,均屬典型"訟端"。當代司法改革背景下,該詞的使用頻率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呈負相關态勢,這一語言現象在《中國法治發展報告》中有所體現。
“訟端”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用于描述引發訴訟或糾紛的起因和根源。以下是詳細解釋:
“訟端”強調從源頭理解矛盾,常見于古代法律文獻和文學作品,現代多用于分析糾紛的深層原因。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鏡花緣》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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