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之事端。 宋 吕陶 《奏乞放坊场欠钱状》:“或虚指债负,妄起讼端,横赖论索。” 元 张养浩 《牧民忠告·约束》:“诸吏曹勿使纵游民间,纳交富室,以泄官事,以来讼端,以啟倖门也。”《镜花缘》第十二回:“细访贵乡兴讼之由,始知其端不一:或因口角不睦,不能容忍;或因财产较量,以致相争。偶因一时尚气,鸣之於官,讼端既起,彼此控告无休。”
"讼端"是汉语中具有明确法律属性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引发诉讼的争端或事由。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该词由"讼"(诉讼)和"端"(事端)组合而成,特指可能进入司法程序的争议焦点。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该词被界定为法律文书中常见的正式用语,强调纠纷的司法可诉性。
词源学角度考察,该词最早可追溯至宋代司法文书。据《中国法制史辞典》记载,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已有"恐启讼端"的表述,表明其作为法律风险预警用语的历史渊源。现代司法实践中,该词多用于描述合同争议、遗产纠纷等具备诉讼可能性的矛盾焦点,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涉及的物权确认、债权债务等争议类型。
在语用层面,《法律汉语词典》指出该词常见于法律意见书、风险告知书等专业文书,用以提示特定行为可能引发的司法后果。例如房屋买卖协议中的权属瑕疵、商业合作中的履约争议等,均属典型"讼端"。当代司法改革背景下,该词的使用频率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呈负相关态势,这一语言现象在《中国法治发展报告》中有所体现。
“讼端”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用于描述引发诉讼或纠纷的起因和根源。以下是详细解释:
“讼端”强调从源头理解矛盾,常见于古代法律文献和文学作品,现代多用于分析纠纷的深层原因。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案例,可参考《镜花缘》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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