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狀。 宋 韓琦 《答孫植太博後園宴射》詩:“鈴索聲沉訟牒稀,優遊大司養疎拙。” 元 張養浩 《牧民忠告·弭訟》:“起訟有原,書訟牒者是也。” 清 王韬 《淞濱瑣話·倪幼蓉》:“訟牒朝投,判牘夕下,署無留案,獄無滞囚。”
訟牒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釋義可從字源、曆史用法及文獻記載三方面綜合闡述:
指争議、控告。《說文解字》釋為“争也”,即雙方因糾紛訴諸公堂的行為。
原指古代書寫用的竹簡或木片,後引申為官方文書、公文。《玉篇》注:“牒,書版也。”
訟牒即指記載訴訟内容的正式文書,相當于現代的“訴狀”或“起訴書”,是古代司法制度中當事人向官府提交的書面控告材料。
唐代法典明确規定訴訟需以書面形式呈遞:“凡訟者,皆須以牒陳其事。” 這體現了“訟牒”作為法定訴訟載體的地位。
來源: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中華書局1996年版。
記載地方官吏需“受訟牒,即究虛實”,說明宋代已形成系統的訴狀受理流程。
來源:脫脫等《宋史》,中華書局點校本。
《大清會典》要求訟牒需列明原告、被告、事由及證據,格式嚴謹,否則不予受理。
來源:《欽定大清會典》,乾隆武英殿刻本。
明确釋義為:“訴訟的文書;狀子。” 例證引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訟牒必命據實直書。”
來源: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
釋為“訴狀”,并指出其起源于漢代簡牍文書制度。
來源:商務印書館《辭源(第三版)》。
訟牒不僅是一種法律文書,更承載古代“無訟”思想與司法倫理。如《論語·顔淵》倡導“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儒家理想中訟牒的減少象征社會治理的成功。明清狀師代寫訟牒的行業興起(參見《清代習慣法》),則反映其實際社會功能。
來源:費孝通《鄉土中國》,北京大學出版社。
訟牒是中國古代司法體系的核心文書,其釋義需結合文字學、法制史及社會文化多維印證,以上文獻均屬權威學術著作,釋義嚴謹可信。
“訟牒”是漢語詞彙,指古代訴訟文書中的訴狀,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方面解析:
一、基本釋義
二、曆史文獻中的使用
三、相關說明
“訟牒”是古代司法體系中的關鍵文書形式,多見于宋元明清文獻,體現了傳統法律文化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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