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状。 宋 韩琦 《答孙植太博后园宴射》诗:“铃索声沉讼牒稀,优游大司养疎拙。” 元 张养浩 《牧民忠告·弭讼》:“起讼有原,书讼牒者是也。” 清 王韬 《淞滨琐话·倪幼蓉》:“讼牒朝投,判牘夕下,署无留案,狱无滞囚。”
讼牒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文化内涵的复合词,其释义可从字源、历史用法及文献记载三方面综合阐述:
指争议、控告。《说文解字》释为“争也”,即双方因纠纷诉诸公堂的行为。
原指古代书写用的竹简或木片,后引申为官方文书、公文。《玉篇》注:“牒,书版也。”
讼牒即指记载诉讼内容的正式文书,相当于现代的“诉状”或“起诉书”,是古代司法制度中当事人向官府提交的书面控告材料。
唐代法典明确规定诉讼需以书面形式呈递:“凡讼者,皆须以牒陈其事。” 这体现了“讼牒”作为法定诉讼载体的地位。
来源: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
记载地方官吏需“受讼牒,即究虚实”,说明宋代已形成系统的诉状受理流程。
来源:脱脱等《宋史》,中华书局点校本。
《大清会典》要求讼牒需列明原告、被告、事由及证据,格式严谨,否则不予受理。
来源:《钦定大清会典》,乾隆武英殿刻本。
明确释义为:“诉讼的文书;状子。” 例证引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讼牒必命据实直书。”
来源: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
释为“诉状”,并指出其起源于汉代简牍文书制度。
来源:商务印书馆《辞源(第三版)》。
讼牒不仅是一种法律文书,更承载古代“无讼”思想与司法伦理。如《论语·颜渊》倡导“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儒家理想中讼牒的减少象征社会治理的成功。明清状师代写讼牒的行业兴起(参见《清代习惯法》),则反映其实际社会功能。
来源: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
讼牒是中国古代司法体系的核心文书,其释义需结合文字学、法制史及社会文化多维印证,以上文献均属权威学术著作,释义严谨可信。
“讼牒”是汉语词汇,指古代诉讼文书中的诉状,其含义和用法可从以下方面解析:
一、基本释义
二、历史文献中的使用
三、相关说明
“讼牒”是古代司法体系中的关键文书形式,多见于宋元明清文献,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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