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贖罪的條例。《明史·刑法志一》:“是時重修條例,奏定贖例……大抵贖例有二:一罰役,一納鈔,而例復三變。” 清 全祖望 《陳蔔年志》:“ 管村 之子 承勳 前往救父,時 陝中 開贖例, 管村 之故人裒金五千,以與 承勳 , 管村 得贖免死。”
“贖例”是由“贖”與“例”組合而成的複合詞。從漢語構詞法分析,“贖”指用財物或行動抵償罪過、過失或換取自由,如《說文解字》釋“贖,貿也”;“例”則表示規範、規則或先例,如《現代漢語詞典》定義“例”為“可仿效或依據的事情”。因此,“贖例”可理解為“以財物或行動換取赦免或免除責任的既定規則或先例”,常見于古代法律或宗教儀式中。
例如,宋代《刑統》曾記載“贖銅之例”,即通過繳納銅錢抵免刑罰的司法慣例。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多出現于曆史文獻或特定領域研究。若需進一步考證,建議查閱《漢語大詞典》或《中國古代法制史詞典》等權威辭書。
“贖例”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為贖罪的條例,主要用于規定通過財物或特定行為抵消罪責的具體規則。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贖例”由“贖”(用財物抵消罪責)和“例”(法律條例)組成,指代以財物或勞役替代刑罰的法定規則。這種制度常見于中國古代司法體系,尤其在明清時期有明确記載。
兩種主要形式
演變過程
《明史·刑法志》記載,贖例曾經曆三次調整,不同時期對罰役時長、納鈔數額等有細化規定。例如清代陝中地區曾允許用五千金贖免死罪。
贖例主要適用于非重罪案件,如過失犯罪或特定社會階層(如官員、士人)。其存在既體現了古代法律的人性化考量,也因可能造成“以財脫罪”的階級不平等而受争議。
部分現代詞典将“贖例”歸為成語,引申為“通過付出代價彌補過錯”,但此用法在古籍中較少見,需結合語境判斷。
注:如需具體案例或不同朝代的贖例細則,可參考《明史·刑法志》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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