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赎罪的条例。《明史·刑法志一》:“是时重修条例,奏定赎例……大抵赎例有二:一罚役,一纳钞,而例復三变。” 清 全祖望 《陈卜年志》:“ 管村 之子 承勋 前往救父,时 陕中 开赎例, 管村 之故人裒金五千,以与 承勋 , 管村 得赎免死。”
“赎例”是由“赎”与“例”组合而成的复合词。从汉语构词法分析,“赎”指用财物或行动抵偿罪过、过失或换取自由,如《说文解字》释“赎,贸也”;“例”则表示规范、规则或先例,如《现代汉语词典》定义“例”为“可仿效或依据的事情”。因此,“赎例”可理解为“以财物或行动换取赦免或免除责任的既定规则或先例”,常见于古代法律或宗教仪式中。
例如,宋代《刑统》曾记载“赎铜之例”,即通过缴纳铜钱抵免刑罚的司法惯例。该词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多出现于历史文献或特定领域研究。若需进一步考证,建议查阅《汉语大词典》或《中国古代法制史词典》等权威辞书。
“赎例”是一个古代法律术语,其核心含义为赎罪的条例,主要用于规定通过财物或特定行为抵消罪责的具体规则。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赎例”由“赎”(用财物抵消罪责)和“例”(法律条例)组成,指代以财物或劳役替代刑罚的法定规则。这种制度常见于中国古代司法体系,尤其在明清时期有明确记载。
两种主要形式
演变过程
《明史·刑法志》记载,赎例曾经历三次调整,不同时期对罚役时长、纳钞数额等有细化规定。例如清代陕中地区曾允许用五千金赎免死罪。
赎例主要适用于非重罪案件,如过失犯罪或特定社会阶层(如官员、士人)。其存在既体现了古代法律的人性化考量,也因可能造成“以财脱罪”的阶级不平等而受争议。
部分现代词典将“赎例”归为成语,引申为“通过付出代价弥补过错”,但此用法在古籍中较少见,需结合语境判断。
注:如需具体案例或不同朝代的赎例细则,可参考《明史·刑法志》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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