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如刈割野草、搜捕禽獸似地予以殲滅。語出 唐 韓愈 《送鄭尚書序》:“至紛不可治,乃草薙而禽獮之,盡根株痛斷乃止。”《明史·韓觀山雲等傳論》:“ 苗 蠻阻險自固,易動難服,自其性然。而草薙禽獮,濫殺邀功,貪貨賄,興事端,控馭乖方,綏懷無策,則鎮将之過也。” 清 方苞 《原人下》:“然人之道既無以自别於禽獸,而為天所絶,故不復以人道待之,草薙禽獮而莫之憫痛也。” 梁啟超 《論私德·私德堕落之原因》:“當内亂時……草薙禽獮之既久,司空見慣,而曾不足以動其心也。”
草薙禽獮(cǎo tì qín xiǎn)是一個源自古代漢語的成語,具有鮮明的曆史背景和深刻的比喻意義。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對其詳細解釋:
該成語字面意為割除野草,捕殺禽獸。其中:
成語最早見于《左傳·隱公六年》:“為國家者,見惡如農夫之務去草焉,芟夷蕰崇之,絕其本根,勿使能殖……若薙草禽獮焉。”
此處以農夫除草、獵人捕獸為喻,強調除惡務盡、徹底清除禍患的治國理念。杜預注:“薙,刈也;獮,殺也。”進一步明确其“鏟除淨盡”的核心含義。
在長期使用中,該詞演變為比喻徹底清除敵對勢力或有害事物,手段果決不留餘地。如清代王夫之《讀通鑒論·唐武宗》雲:“武宗草薙禽獮之威,僅克勝之。”形容武力鎮壓的徹底性。
“像割除野草、捕殺禽獸一樣無所顧惜。比喻不加區别,一概殺戮或清除。”
“薙除草莽,獵取禽獸。喻如除草獵獸,務盡滅絕。”
成語蘊含古代農耕與狩獵文化中對“徹底性”的追求,反映了傳統思想中對隱患零容忍的治理哲學。其負面色彩常暗含對手段殘酷性的批判,如章炳麟《駁康有為論革命書》即用此詞抨擊清廷暴政。
參考資料:
“草薙禽狝”(或寫作“草薙禽獮”)是一個漢語成語,以下從多個角度詳細解釋其含義及背景:
拼音與字義
拼音為cǎo tì qín xiǎn。
出處與典故
成語最早出自唐代韓愈的《送鄭尚書序》:“至紛不可治,乃草薙而禽狝之,盡根株痛斷乃止。”
《資治通鑒·唐紀昭宗天複三年》中也有用例:“豈可不察臧否,不擇是非,欲草薙而禽狝之,能無亂乎?”,強調濫殺導緻的混亂。
用法與語境
近義詞與延伸
近義詞為“草菅人命”,兩者均體現對生命的漠視,但“草薙禽狝”更側重群體性屠殺的暴力程度。
權威性補充
中國僑網(極高權威性)指出,該成語核心在于“無所顧惜”的屠戮行為,進一步強化其曆史批判色彩。
總結來看,這一成語通過自然界的除草、狩獵場景,隱喻人類暴力的殘酷性,常見于史書與文學批評中,警示濫權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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