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的漕糧賦稅。 清 馮桂芬 《江蘇減賦記》:“惟三十年來,官中一言一事涉漕賦者,必求其詳,手録之,久漸成帙。” 範文瀾 《中國近代史》第三章第一節:“ 江蘇 、 浙江 一帶漕賦一石,須納米二石五、六鬥。”
漕賦是中國古代以水路運輸為征收形式的賦稅制度,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漕運系統征收的實物稅賦,尤指糧食類物資的調運與征繳。該詞由“漕”“賦”二字構成:
漕賦制度在明清時期達到頂峰,據《明史·食貨志》載,明代年漕糧定額達四百萬石,經京杭大運河直抵北京,占中央財政收入的四分之一。清代《戶部漕運全書》更詳列漕糧征管細則,包含征收标準、運輸時限及倉儲規範,形成“州縣征解—漕船轉運—倉場驗收”三級體系。
該制度對中國古代經濟格局産生深遠影響:一方面保障了都城物資供應與邊疆軍需,另一方面催生了漕幫、閘官等特殊職業群體,相關研究可參考《中國漕運史》(中華書局,2001年)及《漕運體系與明清社會》(三聯書店,2010年)等專著。
漕賦是古代中國通過漕運系統征收的糧食賦稅,屬于實物稅的一種形式。根據多個權威來源綜合解釋,其具體含義和特點如下:
基本定義
漕賦指通過漕運征收的糧食賦稅,是古代賦稅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漕”指水路運輸,“賦”則特指以實物形式征收的稅項。
曆史背景與征收特點
漕賦起源于漕運制度,主要用于滿足中央政府的糧食需求,尤其在明清時期成為江南地區的核心稅種。例如,江蘇、浙江一帶的漕賦稅率較高,據記載需繳納「一石漕賦對應兩石五至六鬥米」,反映了稅負之重。
文獻例證
清代馮桂芬在《江蘇減賦記》中提到,官員需詳細記錄漕賦相關事務,可見其管理之嚴謹。近代學者範文瀾也指出,漕賦在地方財政中占據重要地位,且常引發民間不滿。
與其他賦稅的區别
漕賦不同于貨币稅或勞役稅,主要征收糧食等實物,且依賴漕運網絡完成運輸,具有明顯的區域性和物流特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漕運制度或具體稅率案例,可參考曆史文獻《漕運全書》及相關地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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