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拘押監禁。《元典章·吏部六·儒吏》:“将某人依舊收禁,聽候配役去訖。” 清 蔣士铨 《臨川夢·宦成》:“去年除夕,将獄中各犯釋放回家度歲三日,約於今午仍來收禁。”
收禁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司法色彩的複合動詞,其含義可從字義和用法兩個層面解析:
本義為“拘押”“羁押”,指通過強制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在司法語境中特指官府對涉案人員的拘捕或關押行為。
意為“監禁”“關押”,強調對自由的剝奪與行動限制。
二字合成後,收禁的核心含義為“将人犯拘捕并關押于特定場所”,體現從抓捕到監禁的完整司法控制過程。
古代司法實踐
傳統律法中,“收禁”多指官府将嫌犯或罪犯押入監牢候審或服刑。例如《唐律疏議》規定重罪者須“收禁待決”,明清會典中亦常見“收禁女囚于别室”等記載,強調分類關押的規範性。
例句:官府将盜竊案嫌犯收禁于縣牢,候明日升堂審問。
現代法律術語
當代法律文書仍保留此詞,但使用頻率降低,多見于對刑事拘留、逮捕後羁押狀态的書面表述。如《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符合逮捕條件的嫌疑人,可依法收禁于看守所”。
例句:經檢察院批準,警方對犯罪嫌疑人執行收禁。
引申用法
偶見于文學或曆史文本中比喻“強制隔離”,如“染疫者盡數收禁于疠所”(《庚辛紀事》),但此用法非主流。
注:本文釋義綜合古代律典、現代法律條文及曆史語例,釋義權威性源于傳統律學著作及現行司法文件。因古籍原文無穩定數字鍊接,來源标注采用文獻名稱;現代法律條文可參考全國人大官網發布文本。
“收禁”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shōu jìn,其核心含義為拘押監禁,主要用于法律或刑罰場景。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例句或曆史案例,可參考《元典章》《臨川夢》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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