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拘押监禁。《元典章·吏部六·儒吏》:“将某人依旧收禁,听候配役去讫。” 清 蒋士铨 《临川梦·宦成》:“去年除夕,将狱中各犯释放回家度岁三日,约於今午仍来收禁。”
收禁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和司法色彩的复合动词,其含义可从字义和用法两个层面解析:
本义为“拘押”“羁押”,指通过强制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在司法语境中特指官府对涉案人员的拘捕或关押行为。
意为“监禁”“关押”,强调对自由的剥夺与行动限制。
二字合成后,收禁的核心含义为“将人犯拘捕并关押于特定场所”,体现从抓捕到监禁的完整司法控制过程。
古代司法实践
传统律法中,“收禁”多指官府将嫌犯或罪犯押入监牢候审或服刑。例如《唐律疏议》规定重罪者须“收禁待决”,明清会典中亦常见“收禁女囚于别室”等记载,强调分类关押的规范性。
例句:官府将盗窃案嫌犯收禁于县牢,候明日升堂审问。
现代法律术语
当代法律文书仍保留此词,但使用频率降低,多见于对刑事拘留、逮捕后羁押状态的书面表述。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嫌疑人,可依法收禁于看守所”。
例句:经检察院批准,警方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收禁。
引申用法
偶见于文学或历史文本中比喻“强制隔离”,如“染疫者尽数收禁于疠所”(《庚辛纪事》),但此用法非主流。
注:本文释义综合古代律典、现代法律条文及历史语例,释义权威性源于传统律学著作及现行司法文件。因古籍原文无稳定数字链接,来源标注采用文献名称;现代法律条文可参考全国人大官网发布文本。
“收禁”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shōu jìn,其核心含义为拘押监禁,主要用于法律或刑罚场景。以下是详细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例句或历史案例,可参考《元典章》《临川梦》等文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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