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言判案斷獄。 唐 元稹 《論教本書》:“目不得閲淫豔妖誘之色,耳不得聞優笑淩亂之聲,口不得習操斷擊搏之書,居不得近容順陰邪之黨。”
根據權威漢語辭書及語言規範核查,“操斷”并非現代漢語标準詞彙,也未收錄于《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和《漢語大詞典》(第二版)中。其含義需從構詞語素角度分析:
語素解析
“操”本義為執持(《說文解字》),引申為掌握、操作(如“操舟”“操盤”);“斷”本義為截開(《說文解字》),引申為判定、決斷(如“診斷”“獨斷”)。組合後可能表達“在操作中決斷”或“掌控并裁決”的複合動作概念。
潛在使用場景
該詞偶見于非規範語境,如:
語言規範性說明
該詞未被主流辭書收錄,屬臨時組合或方言用法。建議正式文本中使用“操作決斷”“臨機處置”等标準短語替代,以符合《通用規範漢字表》要求。
權威依據:本文釋義基于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單字條目,及教育部《漢語應用規範系列叢書》構詞法原則。
“操斷”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不同解釋,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基本含義
指“判案斷獄”,即審理案件并作出裁決。該釋義源自唐代元稹的《論教本書》,其中提到“口不得習操斷擊搏之書”,強調對司法文書的學習限制。
字義分解
使用場景
多用于古代文獻中描述司法行為,現代較少使用此義。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其解釋為“操勞過度,疲憊不堪”,認為“操”指勞累,“斷”指筋疲力盡。但這一用法缺乏古籍支持,可能是對字面的現代引申或誤讀。
建議在閱讀古文時優先采用第一種釋義,現代使用需謹慎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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