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十分取一的稅率抽稅。相傳為 夏 商 周 三代的田稅制度。《尚書大傳》卷二:“王者十一而稅,而頌聲作矣。”《論語·顔淵》“盍徹乎” 三國 魏 何晏 集解:“ 周 法十一而稅,謂之徹。”一本作“什一而稅”。 晉 葛洪 《抱樸子·诘鮑》:“十一而稅,以奉公用,家有備兇之儲,國有九年之積。” 宋 陳亮 《送丘秀州宗卿序》:“古者用民,歲不過三日,十一而稅,不立意以罔民利,不喜察以導民争。” 清 朱大韶 《初稅畝說》:“井田之法,一夫一婦,受田百畝,所謂十一而稅也。”參閱《孟子·滕文公上》。
"十一而稅"是中國古代稅收制度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字面意思是征收十分之一的稅。具體指國家按土地收獲量的十分之一征收田賦(農業稅),是儒家推崇的理想稅制标準。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詞義解析與典籍依據
"十一而稅"由"十一"(十分之一)和"稅"(賦稅)構成,最早見于《孟子·滕文公上》:"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 孟子認為三代稅制雖形式不同,實質均為十分之一稅率,後世将其概括為"什一之稅"(同"十一而稅")。《說文解字》釋"稅"為"租也",指田賦,印證其農業稅屬性。
二、曆史實踐與制度背景
該制度相傳為西周井田制的核心設計,《春秋公羊傳》何休注載:"井田之義,一夫一婦受田百畝……公田十畝,即所謂什一而稅也。" 農民耕種私田百畝,另共耕十畝公田收獲歸公,形成10%的實際稅率。漢代《鹽鐵論》稱:"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表明其被奉為合理稅負的标杆。曆代王朝雖稅率浮動,但"十一而稅"始終作為輕徭薄賦的象征,如唐初"租庸調"制即接近此标準。
三、文化意義與思想影響
儒家視"十一而稅"為仁政體現。《論語·顔淵》載魯哀公問政于有若,對曰:"盍徹乎?"(為何不用十分取一的徹法?),強調薄稅以安民。宋代朱熹《四書章句集注》進一步闡釋:"什一之法,公私皆利",指出其兼顧國家財政與民生需求的雙重合理性。這一理念深刻影響了中國古代"輕稅富民"的治國思想。
參考資料來源
“十一而稅”是源自中國古代的稅收制度術語,其核心含義及背景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十一而稅”指按十分取一(10%)的比例征收田稅的制度,主要流行于夏、商、周三代。字面拆解為:“十”指十分,“一”指取其一,“稅”即征稅。
起源與制度
該制度最早見于《尚書大傳》,記載“王者十一而稅,而頌聲作矣”,表明統治者通過輕稅(10%)以安民。三國時期何晏在《論語·顔淵》注解中提及“周法十一而稅,謂之徹”,說明周代将其發展為“徹法”。
社會意義
晉代葛洪在《抱樸子·诘鮑》中提到“十一而稅”能保障國家儲備(“國有九年之積”),反映其作為理想稅率的治理觀念。
部分現代詞典(如)将此成語解釋為“通過多種手段逃稅”,但此含義未見于權威古籍文獻,可能是對字面的誤讀或引申。主流解釋仍以古代稅率制度為核心。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尚書大傳》《論語》集解等古籍原文,或參考曆史稅收研究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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