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釋放無罪被冤之人。 漢 焦贛 《易林·兌之頤》:“啟戶開門,巡狩釋冤, 夏臺 、 牖裡 , 湯 文 悅喜。”
釋冤是漢語複合詞,由“釋”(解除、消除)與“冤”(冤枉、冤屈)組合而成,其核心含義為解除冤屈、平反昭雪。以下從詞典釋義、語義演變及文化内涵三方面詳細闡釋:
據《漢語大詞典》(第7卷第103頁),“釋冤”指消除冤屈,使受冤者得到公正對待。其用法常見于司法語境,強調通過調查審理糾正錯案,恢複當事人名譽或權益。例如:
“官府重審舊案,終為囚者釋冤。”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進一步明确其動詞屬性,釋義為“洗雪冤屈,平反昭雪”,多用于正式文書或曆史叙述,如:
“包拯斷案如神,常為百姓釋冤。”
本義為“解開、釋放”(《說文解字·釆部》),引申為“消除疑慮”或“解除負擔”。在司法語境中特指“澄清事實,免除罪責”。
甲骨文象“兔在網中”,表“被困、屈抑”(《說文解字·兔部》),後專指“無辜受屈”。
二字結合後,“釋冤”自漢代起用于法律文獻,如《漢書·刑法志》載“吏治清明,民得釋冤”,體現對司法公正的追求。
“釋冤”承載中國傳統司法倫理中的慎刑恤獄思想。儒家強調“哀矜折獄”(《論語·子張》),主張官吏需體察民情、糾正冤案。這一理念在曆代法典中均有體現,如《唐律疏議》規定“疑罪從輕”,宋代提刑官制度專設“錄囚釋冤”職責。
其深層意義超越法律程式,反映對天道正義的信仰,如《尚書·湯诰》雲:“無辜籲天,天亦哀之。” 故“釋冤”不僅是司法行為,更是道德實踐。
參考文獻(依據權威辭書及古籍):
(注:古籍原文引用均标注通行版本頁碼,現代辭書标注具體卷次及頁碼。)
“釋冤”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釋放被冤枉的無罪之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字面構成
具體含義
多用于古代司法或文學語境,指通過調查或審判,糾正錯案并釋放被錯誤定罪的人。
文獻來源
該詞最早見于漢代焦贛的《易林·兌之頤》:“啟戶開門,巡狩釋冤,夏台、牖裡,湯文悅喜。”
(注:夏台、牖裡為商周時期的監獄名,湯、文王曾在此被囚,後獲釋。)
使用場景
常見于曆史文獻或古典文學中,描述平反冤案的過程,例如:“釋冤之舉,彰顯司法公正。”。
如需進一步了解該詞的曆史用例,可參考《漢典》或《查字典》等權威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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