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事情的类似性;同类之事。《韩非子·显学》:“夫祸知磐石、象人,而不知祸商官儒侠为不垦之地、不使之民,不知事类者也。” 汉 王充 《论衡·实知》:“放象事类以见祸,推原往验以处来。”《后汉书·陈宠传》:“ 宠 为 昱 ( 鲍昱 )撰《辞讼比》七卷,决事科条,皆以事类相从。”
(2).指文章中引用古事故实以类比事理。 晋 挚虞 《文章流别论》:“古诗之赋,以情义为主,以事类为佐。”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事类》:“事类者,盖文章之外,据事以类义,援古以证今者也。” 范文澜 《中国通史简编》第三编第七章:“﹝ 唐 前期﹞有些士人博见强记,使用事类表现惊人的丰富。”
“事类”一词在古汉语中主要有两层含义,需结合文献语境具体分析:
同类事务的归纳
指将性质相似的事件或案例归类整理,便于处理或参考。例如《后汉书·陈宠传》提到,陈宠编纂《辞讼比》时“皆以事类相从”,即按案件类型分类编纂,便于司法参考。
类比推理的思维方式
汉代王充《论衡·实知》提出“放象事类以见祸”,强调通过类比历史事件预测未来,体现了古代以史为鉴的思维模式。
引用典故以证今
南朝刘勰《文心雕龙·事类》明确定义:“据事以类义,援古以证今”,即通过引用历史事件或典籍语句(“成辞”),增强文章说服力。例如晋代挚虞《文章流别论》主张赋体应“以事类为佐”,说明典故对文意支撑作用。
与“典故”“引用”的差异
现代“典故”侧重历史事件的象征意义,而“事类”更强调通过类比建立逻辑关联;广义的“引用”包含直接引语,但“事类”特指以古证今的论证方式。
该词最早见于《韩非子·显学》,批评“不知事类”者缺乏类比思维能力,可见其核心始终围绕“类比”展开。从司法分类到文学修辞,词义随应用场景拓展,但逻辑关联性始终未变。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案例(如《文心雕龙》对“事类”的详细论述),可查阅、7、8的典籍原文分析。
事类(shì lèi)指与事务相关的一类事物或事项。下面是关于事类的其他相关信息:
事类的拆分部首是「亻」和「事」。其中,「亻」是人的偏旁部首,表示与人相关的事物;「事」是指事务、事件的意思。事类的总笔画数为8。
事类的来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汉字。「事」是一个非常古老的汉字,在《说文解字》中被解释为事务和职务的意思。事类作为一个词语,可以理解为与各种事务相关的类别。
事类的繁体字为「事類」。
在古时候,汉字的字形有所不同,其中事类的写法也有所变化。当时的事类字形可能更加简洁或笔画形状略微不同,但基本上仍然表达了与事务相关的概念。
1. 忙碌的一天结束了,我真是累得不行。事类真是让人有时候疲惫不堪。
2. 我们需要将各种事类进行分类,以便更好地处理和管理。
事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合,如:工作事类、家庭事类、学校事类等。这些组词表示特定领域或特定事务下的事物。
近义词包括事物、事情、事件等,它们都指与事务相关的事物或事项。
反义词包括非事类、非事物、非事件等,它们表示与事务无关的事物或事项。
【别人正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