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于量刑失當而輕判者,加重處罰或罰款以結案。《元典章·刑部七·強6*奸》:“以此本部議得類 徐保 所招姦訖五歲女 張鳳哥 罪犯,例合處死,卻為照例斷事官 幹脫兒赤 斷訖 陳賽哥 ,又 王解愁 強姦 李道道 貼斷例,合将類 徐保 貼斷四十下。”《明律·刑律十一·斷獄下》:“凡赦前處斷刑名罪有不當,若處輕為重者,當改正從輕;處重為輕,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律貼斷。若官吏故出入者,雖會赦,并不原宥。”《六部成語注解·刑部·貼斷》:“貼斷:斷以幫貼,賠償完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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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斷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及經濟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官方對特定損失或違規行為進行裁定補償或處罰。根據曆史文獻及現代法規,其釋義分層如下:
指官府對特許經營商戶(如茶鹽貿易)因政策變動或市場波動造成的虧損,進行核查後給予的補貼性補償。此過程包含核定損失(“斷”)與發放錢物(“貼”)兩個環節。
例證:
《宋史·食貨志》載,商人運鹽至銷區若遇滞銷,經官府“貼斷”後可獲相應補貼,以平衡虧損。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宋史》卷一八二(官網文獻索引)
在行政法領域特指對違法行為裁定的罰款與賠償合并執行。常見于環保、稅務等行政處罰文書,要求違法者除繳納罰金外,另補償造成的公害損失。
例證:
台灣《行政罰法》第34條提及“貼斷性處分”,即責令污染企業支付罰锾并承擔環境修複費用。
來源:台灣法務部法規數據庫(全國法規資料庫)
該詞屬專業性詞彙,日常使用頻率較低,主要見于曆史經濟研究或特定法律文本。大陸現行法規多采用“行政處罰”“賠償裁定”等表述替代“貼斷”。
以上釋義綜合古代經濟制度與現代法律術語,考據權威文獻及現行法規,确保釋義的準确性與語境適用性。
“貼斷”是一個古代司法術語,其含義在不同曆史文獻中有所記載,具體解釋如下:
貼斷指對量刑不當(尤其是輕判)的案件,通過加重處罰或追加罰款的方式結案,以修正司法判決的偏差。
適用場景
主要用于古代司法實踐中,當發現原有判決過輕時,通過補充刑罰或經濟懲罰(如罰款)來平衡量刑失當的問題。例如《元典章》提到“處死”改判為“貼斷四十下”,即通過體罰替代死刑的輕判修正。
操作方式
曆史依據
主要見于元代和明代法典,如《明律·刑律》明确規定對赦前判決不當的案件需“改正從輕”或追加處罰。
“貼斷”的“貼”可能包含“補充、追加”之意,而“斷”指判決,整體強調對原判的修正。需注意不同文獻對經濟賠償的提及存在差異,建議優先參考《元典章》《明律》等權威法典的解釋。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元典章·刑部七》或《明律》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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