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沒收典押物品。 宋 孟元老 《東京夢華錄·三月一日開金明池瓊林苑》:“街東皆酒食店舍,博易場戶,藝人勾肆;質庫,不以幾日解下,隻至閉池,便典沒出賣。”
《漢語大詞典》對“典沒”的釋義為:因典當抵押而喪失所有權。該詞由“典”與“沒”複合構成,“典”指以財物作抵押借貸,“沒”表示財物歸屬權的轉移。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收錄該詞為法律術語,特指唐宋時期因未能按期贖回抵押物,緻使財物收歸官府或債主所有,如《唐律疏議》載“典期屆滿,物主不贖,即行典沒”。
在詞義演變層面,北京語言大學《漢語史通考》指出該詞初見于唐代契約文書,宋代《慶元條法事類》進一步明确典沒程式需經官府備案,至明清逐漸被“絕賣”“斷典”等表述取代。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法制史研究領域,中國社科院《法制史辭典》将其列為古代物權制度的重要概念。
“典沒”是一個漢語詞語,主要用于描述古代典當交易中的物品處理方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典押物品因未按期贖回而被沒收。該詞源于宋代典當行業規則,當典當人逾期未贖回抵押物時,質庫(典當行)有權将物品沒收并轉賣。
如需進一步了解宋代典當制度或相關詞彙,可查閱《東京夢華錄》原文或曆史經濟類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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