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lause;article;provision;term] 公文或法規等上的條目款項
(1).文件或契約上所定的項目。 元 高安道 《哨遍·皮匠說謊》套曲:“調脫空對衆攀今古,念條款依然説是非,難回避。”《東周列國志》第八七回:“ 衛鞅 於是定變法之令,将條款呈上 孝公 ,商議停當。” 清 龔自珍 《與人箋》:“此次恩詔條款,皆依 嘉慶 元年條款,推恩如故事。” 沉從文 《顧問官》:“軍法長,你說,真是無法無天!查查你那條款,白日行劫,你得執行職務!”
(2).條件,為某事而提出的要求或應達到的标準。 茅盾 《子夜》十一:“ 老趙 , 老趙 ,要是不答應我的條款,好,我們就拉倒!”
“條款”指文件、契約或法律中明确規定的具體條目或條件,用于約束雙方行為或設定标準。以下是詳細解釋:
條目性規定
指文件、契約或法規中分項列出的具體内容,例如合同中的責任劃分、法律中的行為規範。
示例:提到《北京專約》中的條款規定了清政府需支付白銀,屬于條約中的具體條目。
條件與标準
可指為某事提出的要求或需達到的标準,如商業談判中的合作前提。
示例:茅盾《子夜》中“不答應條款就拉倒”,即指談判條件未達成一緻。
法律與契約
國際條約與規範
如中1874年《北京專約》的條款涉及領土與賠償問題,體現國際協議中的具體約束。
條款内容通常通過陳述、指示、推薦或要求等形式呈現(參考)。例如:
條款的核心作用是明确規則與責任,常見于法律、合同等正式文件。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曆史條約中的條款,可參考的《北京專約》示例。
《條款》是一個漢字詞語,用于法律、合同或協議等文件中,表示具體的規定或條文。
《條款》的部首是“⺮”(竹子),共有9個筆畫。
《條款》的來源可追溯至古代,最早出現在《周禮·地官》中,用于規定身份、職責等。
《條款》的繁體為「條款」。
古代漢字寫法中,條款通常使用「條條」或「條目」的寫法。
以下是一些使用《條款》的例句:
1. 請仔細閱讀合同的各個條款。
2. 根據法律的相關條款,民衆有權保護自己的隱私。
3. 這個協議有些模糊,我們需要進一步詳細規定具體的條款。
與《條款》相關的詞彙有:款項、條例、細則、條文、條約等。
《條款》的近義詞包括:規定、規條、條規等。
《條款》的反義詞包括:自由裁量、靈活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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