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逃避罪責。 南朝 梁 任昉 《為齊明帝讓宣城郡公第一表》:“四海之議,於何逃責。” 唐 玄奘 《大唐西域記·屈支國》:“王聞震怒,欲置嚴刑。弟曰:‘不敢逃責,願開金函。’” 李心傳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建炎元年三月》“宗維不許”自注引 宋 王若沖 《北狩行錄》:“某之罪失,固不可逃責。”
逃避債務。《陳書·高祖紀上》:“卻桉下髻,求哀之路莫從;竊鈇逃責,容身之地無所。” 唐 劉知幾 《史通·編次》:“又自古王室雖微,天命未改,故臺名逃責,尚曰 周王 ;君未繫頸,且雲 秦國 。” 章炳麟 《訄書·客帝匡謬》:“及夫陵夷積弱,處逃責之臺,被竊鈇之言,大枋既失,埶儕於家人,寧奉表以臣敵國,而猶巋然自謂尊於玄聖之裔,豈不忸哉!”
“逃責”在現代漢語中屬于複合動詞,由“逃”與“責”兩個語素構成。從《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釋義來看,“逃”指“躲避、離開”,“責”指“責任、分内應做的事”,組合後該詞的核心語義為“逃避應承擔的責任或過失”。例如在司法語境中,可表述為“涉事企業試圖通過轉移資産來逃責”。
從詞源演變角度考察,“逃責”的形成與漢語雙音節化趨勢相關。據《漢語大詞典》記載,“逃責”最早見于宋代文獻《資治通鑒》,原指逃避債務,後經語義擴展涵蓋現代意義上的責任逃避。這種詞義演變反映了社會關系複雜化對語言的影響,如北宋司馬光曾批注:“逃責者,避其咎也。”
在語法功能方面,該詞多作謂語使用,常見搭配包括“逃責行為”“逃責心理”等複合結構。中國社科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語法信息詞典》指出,其及物屬性使其可直接接賓語,如“逃責監管”“逃責法律追究”。近義詞“推诿”“卸責”與之存在細微差别,前者側重責任轉嫁,後者強調主動擺脫。
北京大學中文系《現代漢語虛詞詞典》特别提示,該詞多用于書面語體,尤其在法律文書、政論文章中出現頻率較高。例如《民法典》第1165條明确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得逃責。”這種立法表述強化了該詞的法律效力。
“逃責”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以下兩層核心含義:
逃避罪責
指通過推脫、隱瞞等方式躲避應承擔的法律或道德責任。該用法在古代文獻中較為常見,例如:
逃避債務
指通過隱匿財産、轉移資産等方式躲避償還債務的義務。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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