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逃避罪责。 南朝 梁 任昉 《为齐明帝让宣城郡公第一表》:“四海之议,於何逃责。” 唐 玄奘 《大唐西域记·屈支国》:“王闻震怒,欲置严刑。弟曰:‘不敢逃责,愿开金函。’” 李心传 《建炎以来繫年要录·建炎元年三月》“宗维不许”自注引 宋 王若冲 《北狩行录》:“某之罪失,固不可逃责。”
逃避债务。《陈书·高祖纪上》:“却桉下髻,求哀之路莫从;窃鈇逃责,容身之地无所。” 唐 刘知几 《史通·编次》:“又自古王室虽微,天命未改,故臺名逃责,尚曰 周王 ;君未繫颈,且云 秦国 。” 章炳麟 《訄书·客帝匡谬》:“及夫陵夷积弱,处逃责之臺,被窃鈇之言,大枋既失,埶儕於家人,寧奉表以臣敌国,而犹岿然自谓尊於玄圣之裔,岂不忸哉!”
“逃责”在现代汉语中属于复合动词,由“逃”与“责”两个语素构成。从《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释义来看,“逃”指“躲避、离开”,“责”指“责任、分内应做的事”,组合后该词的核心语义为“逃避应承担的责任或过失”。例如在司法语境中,可表述为“涉事企业试图通过转移资产来逃责”。
从词源演变角度考察,“逃责”的形成与汉语双音节化趋势相关。据《汉语大词典》记载,“逃责”最早见于宋代文献《资治通鉴》,原指逃避债务,后经语义扩展涵盖现代意义上的责任逃避。这种词义演变反映了社会关系复杂化对语言的影响,如北宋司马光曾批注:“逃责者,避其咎也。”
在语法功能方面,该词多作谓语使用,常见搭配包括“逃责行为”“逃责心理”等复合结构。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语法信息词典》指出,其及物属性使其可直接接宾语,如“逃责监管”“逃责法律追究”。近义词“推诿”“卸责”与之存在细微差别,前者侧重责任转嫁,后者强调主动摆脱。
北京大学中文系《现代汉语虚词词典》特别提示,该词多用于书面语体,尤其在法律文书、政论文章中出现频率较高。例如《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得逃责。”这种立法表述强化了该词的法律效力。
“逃责”是一个汉语词汇,具有以下两层核心含义:
逃避罪责
指通过推脱、隐瞒等方式躲避应承担的法律或道德责任。该用法在古代文献中较为常见,例如:
逃避债务
指通过隐匿财产、转移资产等方式躲避偿还债务的义务。例如:
遨逸阿耶孃表次避害就利不犯彻齐登盘蜂腰公评搆祸诟诮和姑河图化隆黄眉翁画饰灰颓虎门销烟火捻,火捻儿琥珀饧检查翦疆践实僭先界乘金山力士禁钟九灋举善开华结果连嵝临河洗耳立说芒屦铓颖鶜鸱没趣巴巴摹打哞哞泼墨紫诮讥乞告气哄哄清退穷对副曲业日高三丈煽炽水手号子私臣宿麦土粪往天围坝杌床香水钱鲜薧憸忮小犬下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