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詩·大雅·抑》:“投之以桃,報之以李。”原謂互贈禮品,後引申指送禮,賄賂。 晉 袁宏 《後漢紀·光武帝紀六》:“至其後世,不能以德而勤于法,故有吹毛求疵,詆欺無限,桃李之饋,集以成事。於是家無全行,國無廉夫,上下相循,法不能止,而仁義之風替矣。” 明 歸有光 《河南策問對二道》:“而 杜林 亦譏後世不能以德而勤於法,吹毛求疵,詆欺無限,桃李之饋,集以成罪。”
"桃李之饋"是一個源自古代漢語的成語,其核心含義指師生情誼間的禮物往來,後延伸為對品德傳承的象征。該成語由"桃李"與"饋"兩部分構成:"桃李"借指學生,《韓詩外傳》卷七記載"夫春樹桃李,夏得陰其下",比喻老師培育的英才;"饋"即饋贈,最早見于《論語·鄉黨》"朋友之饋,雖車馬,非祭肉,不拜"。
據《漢語成語源流大辭典》解釋,該成語完整形态可追溯至《左傳·昭公二十年》"投我以桃,報之以李"的典故,後經文人提煉形成固定表述。在現代用法中,多用于以下場景:① 表達學生對師長的感恩回饋;② 比喻教育者培養人才的欣慰;③ 警示收受不當財物的廉潔語境。
《現代漢語詞典》特别強調其雙重語義:既含尊師重道的正面價值,又隱射利益輸送的負面含義。如《廉政準則》引用該成語時,常取其"防微杜漸"的警示意義。從語用學角度分析,其褒貶色彩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此成語的文化内涵承載着儒家"教學相長"的倫理觀,《禮記·學記》"善待問者如撞鐘"的教化理念與之相通。在當代教育語境中,教育部《師德規範》明确将"拒收桃李之饋"列為教師職業守則,凸顯傳統成語的現代轉化價值。
“桃李之饋”是一個成語,讀音為táo lǐ zhī kuì,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詳細解析:
本義與出處
該成語源自《詩經·大雅·抑》中的“投之以桃,報之以李”,原指人與人之間互相贈送桃子和李子等禮物,表達友好往來。
引申含義
後世逐漸演變為泛指互贈禮品的行為,并進一步引申為帶有目的性的“送禮”或“賄賂”。例如晉代袁宏在《後漢紀》中提到“桃李之饋,集以成事”,即暗指賄賂行為。
結構與用法
應用示例
明代歸有光在《河南策問對二道》中寫道:“吹毛求疵,诋欺無限,桃李之饋,集以成罪。”此處即指通過送禮累積罪名。
注意區分
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其含義是“禮節性互贈”還是“不正當饋贈”。例如在《詩經》原意中為褒義,而後世文獻中可能偏向負面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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