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urt hearing;interrogation in court] 法庭正式開庭審訊
進行庭審
庭審是"法庭審理"的簡稱,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司法活動。該術語由"庭"(指法庭)和"審"(審理)構成複合詞,屬于法律專業用語範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庭審包含三個核心要素:(1)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主持;(2)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進行;(3)通過調查、辯論等環節查明事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将其程式細化為五個階段:庭審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
在法律實踐中,庭審承擔着雙重功能:一是通過舉證質證确認法律事實,二是通過法律適用确定權利義務關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6條,刑事庭審還需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體現程式正義原則。
該司法程式的确立可追溯至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經2007年、2012年兩次修訂完善,形成了現行以庭審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幹規定》強調庭審過程應當全程錄音錄像,确保審理活動可追溯。
法學界普遍認為,規範的庭審程式既是實現實體公正的保障,也是程式正義的直觀體現。正如張衛平教授在《民事訴訟法》專著中所言:"庭審構造的精密程度,直接反映司法文明的演進水平。"
庭審是法庭正式審理案件的核心程式,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與下,依照法定程式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司法活動。以下是詳細解釋:
庭審即法庭審理,是法院通過法定程式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正式司法過程。其核心在于通過公開、有序的流程保障司法公正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4條,庭審一般應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如離婚案)的除外。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庭審案例或更詳細程式,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或法院公開審理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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