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 of piscary; piscary
共漁權(Common Fishery Right) 指國際法或區域協定中,多個國家或實體在特定海域共同享有漁業資源的開發與管理權利。該權利強調對共享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通常需通過國際合作确立捕撈配額、養護措施等規則,以避免過度捕撈引發的資源枯竭問題。其核心在于平衡各國漁業利益與生态保護需求 。
權利主體
通常涉及沿海國、捕魚國或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s),例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框架下的跨界魚類種群協定締約國 。
適用水域範圍
主要適用于公海、專屬經濟區(EEZ)重疊區或共享魚類種群(如洄遊魚群)分布的海域,需通過雙邊/多邊協議明确權責 。
管理機制
包括: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63條要求各國就共享種群合作管理,而《促進公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與管理措施協定》進一步規範了締約國義務 。例如,北大西洋漁業組織(NAFO)通過配額協調機制,保障成員國在公約區域的共漁權行使 。
來源說明
“共漁權”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兩個或多個國家、地區或團體在特定水域共同享有漁業資源的權利。這一概念常見于跨界水域或争議海域,旨在通過協議實現漁業資源的合理分配和可持續利用。以下是具體解析:
國際水域
例如,相鄰國家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重疊區域籤訂協議,允許雙方漁民在特定範圍内作業,避免資源争端(如中日韓漁業協定)。
國内管理
某些國家将特定海域的漁業權授予多個社區或組織,要求共同制定捕撈配額和生态保護措施。
若需具體案例或更詳細法律條文,建議進一步查閱相關國際協議或國家漁業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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