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abitual drunkard act
drinker; toper
【法】 habitual drunkard; inebriate; toper
【醫】 process
"酒徒處置法"是中國古代對酗酒者實施管制的法律術語,英語可譯為"Regulations on Drunkard Control"或"Legal Provisions for Alcohol Abusers"。該概念源自《周禮·秋官·司寇》記載的"萍氏掌國之水禁、幾酒、謹酒",其中"幾酒"即指稽查民間非禮飲酒行為。
從法律沿革看,漢代《酒诰》首次系統規定酗酒罪,《唐律疏議》卷二十六明确"酗酒滋事者杖八十",宋代《宋刑統》增設"禁軍酗酒斬"條款,形成漸進式懲處體系。北京大學法學院張建國教授在《中國禁酒法令考》中指出,這類法規包含強制醒酒、勞役代刑、累犯加重等處置程式。
牛津大學Bodleian圖書館藏明萬曆刊本《大明律》記載:"凡酗酒罵詈長官者,笞五十,毀傷者加二等"。美國漢學家Hucker在《中國古代官制辭典》中将相關條文譯作"statutory penalties for drunken misconduct",佐證其司法強制性特征。值得注意的是,此類法規常與"保甲連坐制"結合實施,如清代《刑案彙覽》載有嘉慶年間某保長因未舉報醉漢鬧事被罰案例。
關于“酒徒處置法”的解釋需要結合不同來源信息綜合分析:
基本定義與背景
“酒徒”指沉迷酗酒之人,其行為可能涉及酒後失态或違法(如酒駕)。 但“酒徒處置法”并非中國法律中的正式術語,可能指代對酗酒或酒駕行為的法律規制。
相關法律條款
根據《刑法》第133條,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構成危險駕駛罪,可處拘役并處罰金。若引發嚴重事故,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罰更重。
處置原則
術語使用建議
“酒徒處置法”更可能是對相關法律條款的通俗表述,建議使用“危險駕駛罪”或“醉酒駕駛處罰規定”等規範表述。如需具體法律依據,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及司法解釋。
若需進一步了解酒駕量刑标準或案例,可查閱權威法律數據庫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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