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 of piscary; piscary
共渔权(Common Fishery Right) 指国际法或区域协定中,多个国家或实体在特定海域共同享有渔业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权利。该权利强调对共享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通常需通过国际合作确立捕捞配额、养护措施等规则,以避免过度捕捞引发的资源枯竭问题。其核心在于平衡各国渔业利益与生态保护需求 。
权利主体
通常涉及沿海国、捕鱼国或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RFMOs),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框架下的跨界鱼类种群协定缔约国 。
适用水域范围
主要适用于公海、专属经济区(EEZ)重叠区或共享鱼类种群(如洄游鱼群)分布的海域,需通过双边/多边协议明确权责 。
管理机制
包括: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3条要求各国就共享种群合作管理,而《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与管理措施协定》进一步规范了缔约国义务 。例如,北大西洋渔业组织(NAFO)通过配额协调机制,保障成员国在公约区域的共渔权行使 。
来源说明
“共渔权”是一个法律术语,通常指两个或多个国家、地区或团体在特定水域共同享有渔业资源的权利。这一概念常见于跨界水域或争议海域,旨在通过协议实现渔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可持续利用。以下是具体解析:
国际水域
例如,相邻国家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重叠区域签订协议,允许双方渔民在特定范围内作业,避免资源争端(如中日韩渔业协定)。
国内管理
某些国家将特定海域的渔业权授予多个社区或组织,要求共同制定捕捞配额和生态保护措施。
若需具体案例或更详细法律条文,建议进一步查阅相关国际协议或国家渔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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